时间:2020-04-20 11:32
来源: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根据《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等规定,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江西省工业节能监察办法(2015年版)》进行了评估修订,形成了《江西省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将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加盖单位公章)在2020年5月8日前反馈。
根据《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等规定,我厅对《江西省工业节能监察办法(2015年版)》进行了评估修订,形成了《江西省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将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加盖单位公章)在2020年5月8日前反馈我厅(省节能监察总队)。
联系人: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节能监察总队) 刘曜
电话:0791-86283625
电子邮箱:jxjianceke@126.com
地址:南昌市省府大院南一路3号机械大厦四楼
江西省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业节能监察行为,提升工业节能监察效能,推动工业企业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以及《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内工业领域的用能及工业节能监察活动(以下简称工业节能监察)。
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监察,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领域从事能源生产、使用、经营、节能服务等相关活动的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能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本级工业节能监察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辖区内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及相关工作。
第四条 工业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职权法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第五条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工业节能监察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设立举报、投诉电子邮箱。
第二章 节能监察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察体系。
第七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工业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其他强制性节能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落后用能工艺技术设备(产品)淘汰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节能服务机构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等开展节能监察。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年度工业节能监察重点任务,并根据需要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开展联合监察、异地监察等。
第八条 省节能监察总队负责受理和查处全省工业企业违法违规用能重点案件,指导和协调全省工业节能监察工作;依法组织对全省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含五千吨)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用能状况实施节能监察;
设区市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受理和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违法违规用能案件,指导和协调本市工业节能监察工作;依法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企业用能状况实施节能监察;
县(市、区)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受理和查处所属设区市工业节能主管部门指定的用能企业违法违规用能案件,并依法组织实施节能监察。
第九条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领域从事能源生产、使用、经营、节能服务等相关活动的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用能的行为;
(二)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领域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用能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三)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协助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开展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企业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
(五)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领域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宣传与培训,推广应用先进的节能技术;
(六)履行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察职责。
第十条 节能监察机构所需经费依法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支持完善硬件设施、加强能力建设、开展业务培训。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监察对象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取证设备、监测仪器和执法车辆,具有从事工业节能监察所需分析、检测和合理用能评估等能力。
第十二条节能监察人员应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熟悉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并具备满足开展工业节能监察工作需要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第三章 工业节能监察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工业节能监察包括以下内容:
(一)落实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以及项目投入运行后能耗指标达标情况;
(二)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执行情况;
(三)执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
(四)编制年度节能计划、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五)建立能源管理体系、落实能源管理制度情况;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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