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16 09:57
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10.2 对于焚烧炉烟气采用在线监测时,以一个自然日计,焚烧炉正常运行期间排放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的自动监测有效日均值数据超过本标准规定的24小时均值限值,判定为超标。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的计算按照HJ 212执行。
10.3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将现场即时采样或检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10.4 正常工况下,对于焚烧炉排气,应同时对烟气中氧含量进行监测,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基准氧含量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10.5 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
10.6 国家对达标判定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11 实施与监督
11.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11.2 在任何情况下,生活垃圾焚烧厂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活垃圾焚烧厂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要求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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