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16 09:57
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3.1 烟气停留时间 retention time of flue gas 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处于高温段(≥850°C)的持续时间,可通过炉膛内高温段(≥850°C)有效容积与炉膛烟气流量的比值计算。
3.2 烘炉 incinerator baking在焚烧炉内未投入垃圾的情况下,用辅助燃烧器将焚烧炉炉膛温度缓慢升高,使炉内耐火和保温内衬充分干燥,并最终使焚烧炉炉膛温度加热至850°C以上的过程。
3.3 启炉 incinerator starting-up完成烘炉后,投入垃圾并保持炉膛温度在850°C以上直至焚烧炉工况稳定的过程。
3.4 停炉 incinerator shutting-down停止向焚烧炉投入垃圾,并保持炉膛温度在850°C以上直至炉膛内垃圾完全燃尽的过程。
3.5 停炉降温 incinerator closing 焚烧炉炉膛内垃圾完全燃尽后,炉膛温度从850°C以上降低至400°C以下,或者降低至焚烧炉再次烘炉的过程。
3.6 热灼减率 loss on ignition 焚烧炉渣经灼烧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炉渣质量的百分数。其计算方法如下:
P=(A-B)/A ×100%
式中:
P—热灼减率,%;
A—焚烧炉渣经110°C(±5°C)干燥2h 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
B—焚烧炉渣经600°C(±25°C)灼烧3h 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
3.7 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 existing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or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入使用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生活垃圾焚烧炉。
3.8 新建生活垃圾焚烧炉 new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or 本标准实施之日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生活垃圾焚烧炉。
3.9 测定均值 average values 在一定时间内采集的一定数量样品中污染物浓度测试值的算术平均值。对于二噁英类的监测,应在6~12个小时内完成不少于3个样品的采集;对于重金属类污染物的监测,应在0.5~8个小时内完成不少于3个样品的采集。
3.10 1小时均值 hourly average value 任何1小时污染物浓度的算术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测试值的算术平均值。[GB 18485-2014,术语和定义3.16]
3.11 24小时均值 daily average value 连续24 个1 小时均值的算术平均值。[GB 18485-2014,术语和定义3.17]
4 选址要求
4.1 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应符合国家及河北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行业规范,并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土DB 13/□□□-2020 4 壤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等要求。
4.2 对生活垃圾焚烧厂厂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生活垃圾焚烧厂各单元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生活垃圾焚烧厂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4.3 生活垃圾焚烧厂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5 入炉废物要求
下列废物可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置:
(1)满足GB 18485中要求的可直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置的废物;
(2)在不影响焚烧炉焚烧工况和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生活垃圾焚烧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渗滤液处理系统污泥和浓缩液、除臭系统废活性炭,以及其他行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6 工艺要求
6.1 恶臭污染物控制
6.1.1 生活垃圾运输过程生活垃圾的运输应采取密闭措施,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垃圾飞扬、遗撒、粘挂现象,避免气味泄漏和污水滴漏。生活垃圾运输路线应尽量避开人群集中区域。生活垃圾焚烧厂垃圾运输廊道入口宜采取密闭和负压措施。
6.1.2 生活垃圾卸料、贮存设施卸料大厅入口应设置空气幕,卸料大厅应配置除臭剂喷洒设施,根据卸料大厅环境状况定期实施除臭剂喷洒。生活垃圾仓应保持负压状态,设置密闭卸料门,卸料门在卸料完成后应及时关闭。空气幕、卸料门加强维护保养,确保密封良好,无臭味泄漏。
6.1.3 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渗滤液导排系统应运行良好,避免渗滤液在垃圾池内聚集。渗滤液的导排口和导排沟应及时清理。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应采取密闭负压措施。
6.1.4 恶臭气体处理生活垃圾卸料、贮存设施和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产生的恶臭气体应优先通入焚烧炉中进行高温处理,或收集并经除臭处理满足GB 14554要求后排放。应定期检查除臭设施内除臭药剂或材料净化效率是否降低或失效,并及时更换。
6.1.5 氨水或液氨运输、使用及贮存设施无组织控制厂内氨水或液氨应采用全封闭罐车运输,输送、使用、贮存等过程均应密闭,可能发生氨气泄漏的场所或部位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设置氨气泄漏检测装置。
6.2 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要求
(1)炉膛内烟气温度及停留时间、焚烧炉渣热灼减率应满足表1的要求。
(2)自2023年1月1日起,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执行表2中规定的限值;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执行表2中规定的限值。
6.3 焚烧炉烟气净化系统应采用单元制布置方式,每台焚烧炉配置1套烟气净化系统;多台生活垃圾焚烧炉的排气筒宜采用多筒集束式排放。焚烧炉烟囱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同时应满足GB 18485的要求。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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