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31 09:52
来源:中国固废网
(三十)完善金融扶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地方绿色发展的支持力度。推动银行、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合作设立绿色发展专项基金,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等对环境治理的支持。不断深化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探索建立绿色债券贴息制度、绿色产业企业上市奖励制度、绿色债券担保奖励制度等。大力推进排污权交易,进一步完善排污权抵质押融资制度体系。鼓励发展重大环保装备融资租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省生态环境厅)
十二、健全环境治理能力保障体系
(三十一)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强化美丽办、治水办、大气办、土壤与固废办等议事协调机构在环境治理综合决策、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方面的职能作用。全面落实《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健全完善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构建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任务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落实情况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省美丽办、省治水办、省大气办、省土壤与固废办、省直有关单位)
(三十二)强化环境监管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能力标准化建设,按省市县乡不同层级工作职责配备相应工作力量,保障一线监测、执法用车,按需配备特种专业技术车辆,确保与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相匹配。建立环境污染问题发现和查办激励机制,对发现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或者重大行业环境污染隐患,并取得显著查处效果的地市和部门进行通报表扬,对在查办重大环境污染违法案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立功嘉奖。持续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到2022年,形成要素全覆盖、天地海一体化的环境监测体系。建立健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开展环境质量预报预警。(省生态环境厅、省编办、省财政厅、各级地方政府)
(三十三)推进数字化转型。构建区域生态环境信息资源共享数据库,推动全省范围内跨部门跨地区的生态环保信息互联互通。加快以“城市大脑”为标志的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一代数字化技术在污染防治、执法监管、环境监测领域的应用,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协同管理平台升级迭代,构建“1+N”的业务应用层体系。完善科技成果服务体系,整合各类生态环境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到2022年,新设2个省级重点实验室,培育10个以上环保科技创新团队。(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大数据局)
(三十四)加强财税激励。建立健全常态化、稳定的地方环境治理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到2022年,生态环境治理投入达到GDP比值的3%。持续优化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方式,重点加强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升级等的支持。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财政收费制度,完善与“绿色指数”挂钩的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制度。完善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省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实施固体废物处置生态补偿机制。贯彻落实好现行促进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进一步完善协调机制、推进机制、督查机制,确保本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及时落地见效,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编辑:赵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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