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16 09:24
来源:中国固废网
作者:李少甫
2020年1月,新冠肺炎疫情在武汉暴发,并在全国逐渐蔓延。通过春节期间武汉封城和全国全社会一级响应,全民积极抗疫,目前取得了全国初步抗疫的阶段性成果,国内战“疫”已经进入扫尾阶段。在战“疫”过程当中,我们发现了也解决了不少问题,其中之一便是备受瞩目的医疗废物处理问题。
在疫情逐渐蔓延的初期,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人数不断增加。为应对来势汹汹的肺炎疫情,口罩、防护服和其他大量医疗物资被快速消耗,同时也伴随着医疗机构的治疗,产生了大量具有感染性的医疗废物。如果这些医疗废物处理不当,必然会引发二次感染,导致疫情继续蔓延。
激增的医疗废物给各地医疗废物处置能力造成不小压力,多地出现医疗废物处置缺口。据《2019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显示,2018年全年,200余个大、中城市医疗废物产生量总计81.7万吨,处置量81.6万吨。而据生态环境部数据显示,仅2020年1月20日至3月7日近50日间,全国累计处置疫情相关的医疗废物就达到了13.6万吨。可见疫情期间医疗废物产量激增之大。疫情中心的湖北省更是不言而喻,1月20日前湖北省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约日均180吨左右,3月7日达到485.6吨,增长近2倍。
为切实保障涉疫情医疗废物日产日清,避免二次污染,有效调用应急处置资源,生态环境部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下称《指南》)。《指南》提出“以设区的市为单位,统筹应急处置设施资源,建立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资源清单。”并明确“将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工业炉窑等纳入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资源清单”。
医疗废物的处置技术路线主要分为焚烧处置技术及非焚烧处置技术(参考阅读→新冠固废战“疫”(三):医废各战区号角响起),生活垃圾焚烧炉和医疗废物焚烧炉的主要技术要求相同,工况要求接近。使用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医疗废物在国外也有诸多应用案例,如美国、法国、日本等。而对于此次的新冠肺炎疫情而言,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国卫办医函〔2020〕103号),新型冠状病毒对热敏感,56℃的温度30分钟可有效灭活病毒。我国生活垃圾焚烧炉炉膛内温度要求≥850℃,生活垃圾在炉内的停留时间一般在1~1.5小时(炉排炉),在该焚烧条件下,新型冠状病毒完全能被灭活。因此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具有较强的技术适应性。同时,我国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执行严格的污染物(水、固、气)排放标准,在有效协同处置医疗废物的基础上,也可降低污染物排放造成的二次污染。
医疗废物虽属于危险废物(HW01),但在2019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明确将部分医疗废物(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废物)的处置列入豁免管理清单,在严格按照相关消毒技术规范进行处理后“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置,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也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医疗废物提供了法理依据。
另一方面来看,协同处置医疗废物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也提出更高的要求。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运输环节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的运输是需要有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也不例外。在我国,医疗废物的运输一般是由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直接或委托有经营许可证的第三方负责,受生态环境部管理。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已经形成了相应的管理链条。
在2019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虽然将医疗废物的运输环节列入豁免管理清单,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但仍对转运车辆提出要求,要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GB19217-200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也提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指南》中明确要“使用专用医疗废物运输车辆,或使用参照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要求进行临时改装的车辆。”
一般情况下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的生活垃圾转运工作并非由末端处置设施负责,而是由环卫部门或其委托的运营公司负责收运、转运,受城市管理部门管理。收运车辆是符合一般环卫作业标准的垃圾收运车。另外《指南》中还提出,“转运前应确定好转运路线和交接要求。运输路线尽量避开人口稠密地区,运输时间避开上下班高峰期。”医疗垃圾的收运线路也与一般环卫作业不同,主要集中在各大医疗机构,相对集中,属于环卫三线中的“库线”。生活垃圾的管理体系及作业方式均与医疗废物不同。
由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协同处置医疗废物就涉及到一个城市的至少两个部门间的责、权、利的划分。在疫情期间,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挂帅的工作小组协调下,这样的协作自然不是问题。但若要拓展至一般情况,仍有大量问题需要注意和解决。
处理环节-入厂及上料
生活垃圾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一般直接进入卸料仓堆存发酵数日即可入炉焚烧。而医疗废物的处理对及时性有较高的要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中就要求“运抵处置场所的医疗废物尽可能做到随到随处置,在处置单位的暂时贮存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2小时”。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上料一般是用抓斗将垃圾抓起投入焚烧炉。抓斗的操作在于效率,控制精细度不足,会造成包装的破损。这一点在一般生活垃圾的处理过程中并不是太大问题,但对于感染性较强的医疗废物而言,包装破损就有可能造成二次污染。因此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在协同处理医疗废物的过程中需要对医疗废物来料及上料过程进行调整。
为防范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医疗废物过程的感染性风险,首先,应该在源头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尽量不将感染风险极大的医疗废物送至生活垃圾焚烧厂,尽量仍由专业的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进行处置。第二,对于确实需要送往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进行协同处置的,应强化包装,并在收集、运输、卸料等环节加强消毒工作。第三,改进投加工艺,通过设立单独卸料口(如可通过检修电梯直接翻斗进料)、改用弯钩和网兜配套抓料(不用抓斗)、视频监控指导精细化投料、缩短在垃圾料坑停留时间等操作降低医疗废物包装破损可能性。第四,对垃圾料坑严格实行“微负压”环境,气体收集后直接进入垃圾焚烧炉处置,以保证即使包装破损感染性物质也不会释放到环境中。第五,加强操作工人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培训,有条件时可以选调有医疗废物处置经验的专业人员参与处置。
上述措施大多为在应对疫情紧急情况的过程中不得已采取的,若长期实施,仍需对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进行必要改造,将提高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运营成本。
处理环节-炉型的选择
我国生活垃圾焚烧炉以炉排炉和流化床两种为主,近年来炉排炉比例大幅提高,但仍有一定比例的流化床型生活垃圾焚烧炉在运营。生态环境部明确表示,应急处置医疗废物的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单位共同研究选定。炉排式生活垃圾焚烧炉可以用于应急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不宜采用流化床式焚烧炉。
处理环节-掺烧比例
医疗废物,尤其是疫情期间的医疗废物,多为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口罩、防护服、手套、注射器等),相对热值较高。而为了适应我国生活垃圾中厨余比例较大且含水率较高的特性,我国生活垃圾焚烧炉的设计热负荷相对较低。协同处置医疗废物不当,可能引起炉膛热负荷过高或燃烧炉渣热灼减率偏高。同时医疗废物中有时因为含有酒精而特别容易引燃,也可能造成料斗回火,这都意味着医疗废物在生活垃圾中的掺烧比例应受到限制。
据生态环境部介绍,我国已有多地实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医疗废物。如上海市自2014年起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就进行了医疗废物的应急处置,上海市公布的《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8)中规定了应急情况下利用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处置医疗废物(化学性废物除外)的入炉要求,“在应急状态下,除化学性废物以外的医疗废物在经过技术论证并获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与生活垃圾共同焚烧处理。医疗废物共焚烧处理量不应超过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处理能力的5%”。
而在此次疫情期间,广东省汕尾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协同处置医疗废物,按1%比例混合焚烧医疗废物;山东省东营市、福建省莆田市、广东省珠海市、湖北省仙桃市等均将混合比例控制在5%以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司副司长刘李峰在介绍疫情期间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也提出,“进入生活焚烧厂以后,根据废弃口罩塑料含量高、酒精浓度高,它的燃烧可能不同于普通的生活垃圾,所以对关键设备维护调试要跟上,事先要进行应急演练,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焚烧设施可以运转,及时对废弃口罩进行处置。对含有口罩的生活垃圾进入焚烧厂以后直接投炉焚烧避免二次污染。”
另外有专家认为,医疗废物的组分较为复杂,焚烧产生的氯、氢离子等大幅高于生活垃圾焚烧,焚烧过程是否能保证焚烧彻底和焚烧排放达标理论上存在不确定性的。住建部在介绍情况时也提出要“备足环保耗材,密切监测烟气排放情况,确保达标排放。”
外部性影响
我国大中城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处理能力与医疗废物的产量相比规模较大,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将全部医疗废物都交由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协同处置。
医疗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全链条的管理要求更高,难度更大。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对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处置各环节做了特殊要求,“运抵处置场所的医疗废物尽可能做到随到随处置,在处置单位的暂时贮存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2小时”,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生态环境部也多次提到了“医疗废物日产日清”。而生活垃圾在运抵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后,一般要在垃圾池中发酵熟化数日后才入炉焚烧。这就意味着,协同处置的医疗废物需要优先入炉焚烧,会占用更多的设计处理能力。目前我国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运营负荷率已较高,部分设施长期超负荷运营。长期大量协同处置医疗废物会造成入厂生活垃圾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影响垃圾焚烧厂作为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质量和效率。
结语
2003年出台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明确提到“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应当在1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2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虽然在此次疫情中体现出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的不足仍需完善,但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大部分城市已经建立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且产能基本可以满足非疫情特殊情况下的医疗废物处置要求。
综合来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在疫情特殊时期作为补充力量协同处置医疗废物是高效利用的协同效应。但若以此次疫情特殊情况为背景,将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理医疗废物常态化,将造成二次投资的浪费,并降低已有城市基础设施的使用效率。在已经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的地区,应首先完善、规范其运营,处置能力确实不足的可根据情况协同处置。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的地区,仍应优先考虑投建专业的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对于已经参与协同处置医疗废物的生活垃圾焚烧企业也应注意地方政府对医疗废物处置的支付风险。
E20研究院固废研究团队介绍
编辑:陈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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