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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领域 PPP项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时间:2020-03-03 13:27

来源:财政部

11.5.3评估周期及费用承担

(1)项目合作期限内每年实施一次中期评估;甲方通过中期评估全面掌握评估期限内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情况。

(2)当乙方在某一年度发生导致需要调整服务费的事项、不可抗力事件、项目设施新建等重大投资、临时接管等重大事件时,甲方有权决定在该等重大事件发生之前或之后对乙方实施综合的或专项的年度评估。

(3)因中期评估或特定情形下的年度评估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检查和评估。

(4)有关中期评估的其他约定:

第12条 垃圾供应

12.1垃圾供应量

12.1.1 垃圾基本供应量

经甲、乙双方商定,自开始运营日起,运营期内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应依本合同约定,按照不低于垃圾基本供应量,即___吨/日(按【□月;□季;□年】平均量计算)的标准将垃圾自行运送或委托运送至本项目所约定的垃圾交付点交付给乙方。

本项目如需提标改造或者在开始运营日前供应垃圾的,则双方另行约定日垃圾基本供应量。其中,提标改造所产生的费用,按照本合同第8.3.3款的约定执行。

12.1.2垃圾基本供应量的调整

当实际日垃圾供应量少于当期适用的日垃圾基本供应量且预计此后的垃圾供应量都将少于当期适用的日垃圾基本供应量时,双方可通过协商调整日垃圾基本供应量,同时协商调整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

12.1.3垃圾计量

(1)双方同意通过经质量检测部门或双方共同检查合格的地磅与计量设备(下称“计量器具”)及相关设备,共同计量并签字确认运至接收点的垃圾吨数,以及运至垃圾处理厂的不可接受垃圾的吨数。乙方的垃圾计量系统需接入甲方垃圾处理在线监管系统,并应将全部计量记录以书面形式提供给甲方,全部计量记录应由乙方保存至少___年。

(2)乙方应按适用法律的要求和本合同的要求对计量器具进行管理和维护。因管理和维护不善,导致计量器具不准的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在检查和测试间隔期,乙方应确保计量器具的密封标准符合适用法律的规定,并且是完整和安全的。

(3)双方共同对计量器具进行密封处理并进行以下检查:

a. 双方应至少每个月对垃圾计量器具联合开展一次检查、校准和测试,该定期检查、校准和测试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b. 一方经书面通知另一方后,可随时要求对任何计量器具进行检查、校准和测试,且费用由提出的一方承担,但是如果检查、校准和测试的结果显示有关计量器具不准确,除费用由乙方承担外,由此造成的计量不准确的不利后果(包括扣除相应垃圾处理服务费等)由乙方承担。

c. 乙方应记录对计量器具每次的定期和非定期检查、校准和测试的结果并在检查后的___日内将该等结果的复印件提供给甲方。

d. 若计量系统的检验显示该仪器已不符合相关法规的准确条件,或是计量系统处于受检或检修期间,乙方应尽快将其维修或更换并承担相应费用;在此期间,乙方应负责安排双方认可的其他计量器具,未能安排的,由乙方承担不利后果。

e. 如非乙方过错导致该仪器不能计量,垃圾供应量按照不能计量前___日的平均供应量计量。

12.2垃圾供应质量

12.2.1可接受垃圾

除本合同第12.2.2款约定情形外,甲方指定机构收集及运送的城市生活垃圾以及性质类似的其他有机固体废物符合本项目设计文件要求的,乙方均应接收、处理。

12.2.2不可接受垃圾

下列废弃物为不可接受垃圾:

(1)医疗废弃物;

(2)有毒有害或危险废弃物;

(3)电子废物及其处理处置残余物;

(4)建筑垃圾;

(5)不可焚烧处理的废弃物;

(6)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可接受垃圾。

12.2.3垃圾的抽样与检测

(1)在正常运营期间,乙方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按照适用法律规定、行业标准以及采购文件要求,每年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垃圾的抽样,并进行分析检测。

(2)乙方应在检测完成之后日之内向甲方提交不少于份的检测报告。

12.3垃圾供应管理

12.3.1 垃圾接收点

垃圾接收点位于本项目垃圾处理厂垃圾池。

12.3.2 对运输车的调度

乙方负责对进出的垃圾运输车的车流量以及卸料次序进行调度。

12.3.3 垃圾接收的调整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以与甲方进行协商,调整接收的垃圾量,并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调整的理由和数量:

(1)甲方指定机构每日运送的垃圾供应量连续___日超出垃圾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的___%以上;

(2)因甲方违约、不可抗力或法律变更,乙方无法全部接受甲方指定机构运送的垃圾。

如果乙方调整的原因被证明是虚假或不成立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2.3.4 不可接受垃圾运送的防止

(1)双方均认知并同意,本项目垃圾处理厂的处理对象并不包含不可接受垃圾。为了双方的共同利益,双方应避免任何不可接受垃圾运至本项目,并适当处置运至本项目的不可接受垃圾。

(2)甲方应努力避免不可接受垃圾运至本项目,禁止垃圾运输公司或任何人将不可接受垃圾运至本项目垃圾处理厂。

(3)乙方有权拒绝接收不可接受垃圾运至本项目垃圾处理厂。

12.3.5 不可接受垃圾的处理

(1)甲方指定机构应根据本合同第12.2.1款的约定只运送可接受垃圾。乙方应检验至接收点的垃圾,根据垃圾处理厂技术要求规范,只接受可接受垃圾。

(2)由【□甲方;□乙方】负责将运至本项目的不可接受垃圾移出至指定地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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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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