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03 13:27
来源:财政部
(2)获得甲方对削减或暂停的事先批准。甲方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小时内书面回复,否则视为同意。
9.3.2紧急削减或暂停
(1)乙方如果在紧急情况下认为因项目设施原因或按照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必须削减或暂停垃圾处理,应立即将此种削减或暂停书面通知甲方,通知应包括削减或暂停的原因、可能持续的时间及补救措施;
(2)乙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项目设施尽快恢复到紧急削减或暂停前的状态;
(3)除不可抗力或甲方责任外,乙方应对此向甲方承担违约或损害赔偿责任。
9.3.3甲方要求紧急削减或暂停
无论本合同是否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甲方认为需要紧急削减或暂停垃圾处理,则甲方可随时向乙方发出紧急削减或暂停的指令。乙方应执行甲方的上述指令。除不可抗力或乙方责任外,甲方应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
9.4运营期内的环境保护
9.4.1乙方不应在项目的运营维护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
9.4.2乙方应当执行适用法律规定、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定或要求,公布相应的环保信息。
9.4.3乙方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报经甲方同意后执行。
9.4.4乙方在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期间应根据本合同技术要求及国家的有关规定,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周围设施、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9.5运营期违约及处理
9.5.1甲方违约情形及处理
运营期内发生下列情形,视为甲方违约:
因甲方原因导致项目未能按期开始运营的;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的;
其他情形:
甲方发生本条约定的违约情形的,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改正,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并相应顺延合作期限。如甲方逾期改正超过___日,则乙方有权提出提前终止合同。
9.5.2乙方违约情形及处理
运营期内发生下列情形,视为乙方违约:
(1)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未能按期开始运营的;
(2)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以及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对项目运营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测,导致运营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
(3)其他情形:
乙方发生本条约定的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改正,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按以下标准计算:,甲方有权扣除或提取运维履约担保项下的相应金额。如乙方逾期改正超过___日,则甲方有权提出提前终止合同。延迟进入开始运营日的期间或者进入开始运营日后乙方未能保持项目正常运营期间,不计算、不支付相应服务费。
9.6其他约定
本合同上述运营维护条款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署《运营维护服务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予以约定。
第10条 股权变更限制
股权锁定期以及对于股权变更的限制事宜,按照甲方与乙方之间签署的《合作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第11条 项目绩效评价与中期评估
11.1绩效评价主体
本项目由【□甲方自行;□甲、乙双方共同选择第三方机构;□其他:】对乙方进行绩效评价,乙方应予以协助配合。
11.2绩效评价标准和方法
11.2.1垃圾处理质量
(1) 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垃圾处理厂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本项目的运营与维护,并对垃圾处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噪声、恶臭、渗滤液、飞灰等污染进行治理。原则上,渗滤液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泥或浓缩液应在厂内自行处理,不得外运处置,法律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废气、废渣、废水、渗滤液等污染排放标准、噪声和防渗防漏控制标准,约定如下:
11.2.2垃圾处理质量的检测
(1)检测的内容
对垃圾处理的运营质量进行检测,内容包括:
□大气污染物
□渗滤液和其他废水
□焚烧炉性能(包括烟气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
□循环经济目标
□其他:
质量检测的指标、标准和检测频率,约定如下:
(2)检测方法
a.所有采样与分析方法、以及检测因子均应依照适用法律的要求执行。
b.在检测时,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正常运营工况相同,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运营工况。
(3)乙方的自检及结果报送
a.乙方应由具有合格检测资质的人员自检,或委托具有计量认证或国家实验室认可资格的检测机构,按照适用法律的要求,自费对本条约定的项目进行日常检测,同时应将检测结果在报告出具后___日内报送甲方,如发现检测结果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情况必须立即报送,因乙方未及时报送,由此产生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
b.检测报告应包括所有有关检测结果以及就检测结果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情况所作的其他有关调查结果的详情。通知还应包括乙方对超标情况可能持续的期限所作的预测,以及引起此等状况的原因分析,包括乙方声称的任何有关不可抗力事件和所采取补救措施的详细描述。
c.乙方自检的报送结果中如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处理后的渗滤液排放指标和循环经济目标等没有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则应根据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和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4)甲方的抽检及结果通知
a.甲方指定机构可对大气污染物、处理后的废水排放指标、循环经济目标等进行抽检,此等非定期抽检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如果抽检结果不合格时,则上述抽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检测结果将作为判断已处理垃圾是否计费的依据。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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