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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解读

时间:2020-02-26 16:24

来源: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责任主体而言,需要委托真正具有专业能力的从业单位开展相关的活动。对委托的从业单位提交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对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其自身应当具备开展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场所,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等,并对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根据监督管理的情况,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要求,除了将从业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外,还将公开从业单位的从业情况。通过市场淘汰的方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对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而言,需要加强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现场监管,发现存在的问题,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采取整改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五、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工作程序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由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和后期管理等活动组成。

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分级分类的管理要求,责任主体编制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送所在地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所在地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对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意见。调查报告评审表明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或者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应当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需要报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对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意见。

经评审确定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一旦列入名录,不管地块是否开发建设,都应当采取风险管控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包括移除污染源、设立管控区标识、开展土壤及地下水定期监测、日常巡查等,发现污染扩散的,应当立即采取阻隔、阻断等风险管控措施或者开展修复。

名录中需要开发建设的地块,供地之前必须进行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风险管控或修复,编制风险管控方案或修复方案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组织专家对方案的可行性进行技术指导。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另行委托第三方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编制效果评估报告。报所在地所在地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对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需要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评审,并出具意见。将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需要开展后期管理的地块,按照要求开展后期管理。

六、信息公开内容

《办法》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四个方面的信息公开提出了要求:

一是重点监管单位信息公开。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每年开展土壤监测,监测数据向社会公开。

二是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信息公开。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公开内容包括地块名称、地址、污染物名称、污染范围、移出名录原因等信息,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

三是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信息公开。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单位或者个人公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修复方案、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在修复活动期间,设立公告牌,实施土壤污染修复的单位或者个人还应当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防范措施。

四是对从业单位的从业行为信息公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开其从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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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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