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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固废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时间:2020-01-09 15:52

来源:中国人大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公共转运、处置设施与前款规定的收集设施的有效衔接,并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

第五十二条 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第五十三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五十四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厨余垃圾无害化处置工作。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根据本地实际,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制定并公布差别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

第五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对生活垃圾分类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五章 建筑业、农业等固体废物

第五十八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防止污染环境。

产生秸秆、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防止污染环境。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在环境中可降解且无害的农用薄膜覆盖物。

第六十一条 国家建立电器电子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鼓励生产者开展生态设计,建立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促进资源回收利用。

电器电子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以自建或者委托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

第六十二条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禁止将废弃机动车船等交由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或者个人回收、拆解。

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机动车船等,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六十三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

国家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第六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国家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可降解、可替代产品。

第六十五条 旅游、餐饮等行业应当逐步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的办公场所应当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第六十六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纳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推动同步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鼓励协同处置,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补偿范围应当覆盖污泥处置成本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

第六十七条 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处置后的污泥。

禁止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泥进入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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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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