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深度解读丨补贴退坡,请放慢些脚步

时间:2019-10-28 09:32

来源:中国固废网

作者:李少甫

近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网站发布财政部就全国人大代表王毅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提出的“关于保障垃圾处理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建议”作出答复。《答复》一经公开迅速引发行业热议,在此,E20研究院对垃圾焚烧发电补贴政策进行了梳理,对此次事件进行了深度解读。

1572226353833252.png

近日,财政部公布了一份全国人大建议的答复,其中关于对垃圾发电项目予以补贴的问题,《答复》说,“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行业协会等方面认真研究,一方面,我们拟对已有项目延续现有补贴政策;另一方面,考虑到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效率低、生态效益欠佳等情况,将逐步减少新增项目纳入补贴范围的比例,引导通过垃圾处理费等市场化方式对垃圾焚烧发电产业予以支持。另外《答复》中提到,“下一步,我们拟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政策进行调整,放开目录管理,由电网企业直接确认符合补贴要求的项目及对应补贴金额。”

《答复》一经公开迅速引发行业热议,E20研究院对垃圾焚烧发电补贴政策进行梳理,对此次事件进行深度解读。

摘要

①可再生能源补贴作为能源政策在调整能源结构中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2020、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分别达到15%、20%的能源发展战略目标,进一步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加快对化石能源的替代进程”的战略目标。

②多部法规确认垃圾焚烧发电是可再生能源,作为进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垃圾焚烧发电,获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合情合理。

③可再生能源法中已提及补贴可“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这一点在风电和光伏方面已经得到证实,对现在或未来可能的垃圾焚烧补贴退坡并不应感到意外。

④可能的退坡方式有4:1调整标杆电价;2国补变省补;3由电网企业直接核定补贴对象和金额,国家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以补贴电网企业;4转由市场解决(处理费);

⑤补贴退坡存在的问题:

1调整标杆电价方式最直接,减少部分国补份额,对企业的影响(/吨)≈280*退坡量;

2省补或市补相较于国补,法律力度降低,不确定性上升;

3电网企业直接核定补贴需要核定标准,目前尚未出台,有政策不确定性;

4转处理费,相当于支付主体由国家基金调整至省、市甚至县级财政,存在支付风险

另外,如国补全部取消,处理费需上调50元左右,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⑥结论:此次财政部经建司的《答复》中部分陈述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误导性。垃圾焚烧发电属于国家支持发展的可再生能源。但与同属于可再生能源的风电和光伏发电存在一定区别,目前来看尚不具备充分的补贴退坡条件。但在一定时间,技术充分发展、相关政策及市场充分完善后,酌情减少或取消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操作性。

正文

1.能源结构

《答复》中提到“在固定电价补贴政策支持下,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快速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为调整能源结构做出了突出贡献”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政策属于能源政策,设立目的是解决能源结构问题”。

1572226507301483.png

我国目前的能源结构中过度依赖以煤炭为主的化石能源,可持续发展水平较低。因此,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在200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后于2009年12月进行修订)。《可再生能源法》第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要求,国家发改委牵头出台了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在2016年公布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提出“实现2020、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分别达到15%、20%的能源发展战略目标,进一步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加快对化石能源的替代进程”,这便是《答复》中提到的“能源结构”问题。

2.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法》中明确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可再生能源法》第十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11月发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发改能源[2005]2517)。其中第62项明确“城市固体垃圾发电(包括燃烧发电和填埋场沼气发电)”为可再生能源。

1572226549305508.png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5号)(2007)第二条“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发电、农林废弃物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

3.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政策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四条,对于纳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四条,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编辑:程彩云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010-88480329

news@e20.com.cn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solidwast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固废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