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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约28亿!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开始征求意见

时间:2019-09-19 14:32

来源:青海省发改委

5.1.6 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1)土地利用影响与评价

整体来看,规划对土地占用秉持着减少对脆弱生态环境的破坏,尽量避开林地的原则,坚持以裸地和草地为主要占用类型,海东市和格尔木市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主要占地类型都为裸地,玉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主要占地类型为草地,西宁市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主要占地类型为耕地。本规划总体占用面积不大,不会影响土地利用的结构和组成。

(2)对植被资源的影响预测

根据大气环境影响预测分析,正常工况下,大气污染物最大落地浓度较小,均低于植物伤害所需浓度,因此,规划项目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崔周围植被造成的影响不明显。

(3)对动物资源的影响预测

一般情况下,动物暴露在150分贝以上的低频噪声场中,会引起眼部振动,造成视觉模糊。根据影响预测,规划建设项目施工期以及运营期的噪声远远达不到150分贝,对动物影响不大。其次,人为捕猎也会对野生动物造成较大的影响,但是在对施工人员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宣传和教育以及施工方的管理约束,可以将该方面影响降到很低。

(4)敏感区生态影响预测

西宁市生活垃圾发电项目、海东市生活垃圾发电规划项目、格尔木市生活垃圾发电项目周边无其他生态敏感区,不会造成不良影响。

根据已批复的《玉树市生活垃圾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地处玉树市结古镇新寨村,项目中心坐标北纬32°59′35″,东经97°0′26″,项目南侧120m为扎曲河,玉树市生活垃圾发电项目不在青海玉树巴塘河国家湿地公园规划区范围内;不在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内;不在当卡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及控制地带范围内;不在新寨玛尼石堆文物保护单位建设及控制地带范围内。

5.1.7 土壤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项目采用先进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结合同类工程的环境监测结果,规划项目排入大气环境的污染物经沉降进入土壤环境的量十分有限,因此污染物经大气沉降途径对周边土壤环境的影响较小。

规划项目厂址区地面设施的建设,可全面防控可能的污水发生地面漫流,防止进入土壤环境,污染物经地面漫流途径对土壤影响较小。

规划项目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根据场地特性和项目特征,制定分区防渗措施。对于地下及半地下工程构筑物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对于可能发生物料和污染物泄露的地上构筑物采取一般防渗措施,其他区域按建筑要求做地面硬化处理。因此,在全面落实分区防渗措施的情况下,污染物的垂直入渗对土壤环境影响较小。

规划项目厂址区域土壤环境现状监测结果显示各项目区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较好,监测结果均满足相应标准要求。规划项目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办法,从大气沉降、地面漫流和垂直入渗三个影响途径进行分析,项目厂区建有完善的环保设施及处置措施,能有效防控污染物进入土壤环境,项目在严格做好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及地面分区防渗措施的建设,采取必要的检修、监测、管理措施条件下,工程建设对土壤的影响较小。

5.1.8 电磁环境影响分析

根据类比测试结果,垃圾焚烧发电配套建设的110kV变电站周围的电场强度和磁感应强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中的推荐性限值:即工频电场强度≤4kV/m(4000V/m),工频磁感应强度≤0.1mT(100μT),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6资源与环境承载力分析

6.1 能源承载力

规划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采用垃圾作为原料,燃烧后发电,除去企业自用电,就近接入电网。常规情况下不涉能源使用,设置的助燃系统,仅在启、停炉时以及当炉膛焚烧温度低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7485-2014)表1要求的温度时使用并保证焚烧炉的运行工况满足5.3条的要求,助燃燃料通常采用轻质柴油,由于使用时间短,消耗量较小,资源可以承载。

6.2水资源承载力

规划每年新增用水376万m3,占2030年用水指标0.08%,所占比例程度相对较低,对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压力不大。

6.1.3大气环境承载力分析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 74号),青海省2020年SO2排放总量控制在14.2万t,NOX排放总量控制在11.1万t。

2022年规划新增SO2排放量0.070t,占青海省2020年排放量总量的0.49%;规划新增NOX排放量0.22万t,占青海省2020年排放量总量的1.98%。

2025年规划新增SO2排放量0.082t,占青海省2020年排放量总量的0.58%;规划新增NOX排放量0.26万t,占青海省2020年排放量总量的2.34%,对减排目标的实现将产生一定压力,但影响很小。

6.1.4 水环境承载力分析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青海省2020年COD排放总量控制在10.33万t,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0.99万t,规划新增垃圾焚烧项目废水优先考虑采取措施处理后回用,不能回用的排入附近的污水处理厂处理,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水污染物排放量不占青海省2020年总量指标。

7规划方案综合论证和优化调整建议

7.1 规划方案的优化调整建议

根据规划方案协调性分析、规划布局、规模、发展目标分析、规划实施的环境影响、资源环境承载力等评价,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如下优化调整建议:

(1) 鼓励跨区域合作,统筹规划生活垃圾焚烧处置设施建设

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服务半径,建议调整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服务区,将西宁东部垃圾纳入项目服务区,互助县纳入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服务区。见图7.1-1~7.1-2。

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建设规模及调整后的服务半径,建议调整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处理规模为4×750t/d,一期建设3×750t/d(2019~2022年),二期建设1×750t/d(2023~2025年);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处理规模为2×750t/d同时建设(2019~2022年),不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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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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