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5-21 09:44
来源:重庆市司法局
(一)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未设置警示标识、标志的,或者警示标识、标志损毁、丢失,未及时更换、补充的。
(二)未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防范措施或者公告牌污损未及时更新的。
第二十六条【风险管控修复施工期间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现场的污染土壤未覆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风险管控修复施工期间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二十八条【接收处置单位的法律责任】 污染土壤接收、处置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贮存、处置污染土壤,开展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接收或者处置污染土壤。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附件2
《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
按照市政府立法计划,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开展了《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的起草工作,形成了《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已于2019年3月29日经市生态环境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将《办法》起草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出台的必要性
一是保障人居环境安全的需要。污染地块调整为住宅、养老院、学校等用地再次开发,可能会对地块内活动的人群造成健康风险。近年来,网络、媒体已曝光多起工业企业用地因未采取任何治理措施直接开发建设为学校、住宅导致人体健康问题的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二是补充现有法律法规的需要。《土壤污染防治法》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提出了管理规定,但该法统筹考虑全国总体水平,出于抓住主要矛盾、解决主要问题的需求,留有部分管理措施由地方自行探索。《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设置了土壤污染防治专章,但内容相对单薄,缺乏系统性。我市从2007年开始积极探索和实践工业企业原址用地污染防治,各项工作措施和成效得到了生态环境部和其他省市的肯定,积累了丰富经验,有条件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和补充。
三是完成“土十条”考核指标任务的需要。国家“土十条”考核要求我市污染地块再开发安全利用率达95%以上;出台省级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规的,自出台年份算起,每年年度评估均加2分。
二、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2011年启动立法调研,期间开展了大量的论证、修改、调查和意见征求等工作,先后6次征求了区县人民政府、相关市级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单位)意见,同时多次以书面形式征求全市生态环境系统、法律专家和环境保护专家,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并召开意见征求会听取市级部门和相对人的意见。共收到53条修改意见,12条意见因与现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符而未予以采纳,41条意见予以采纳或达成一致。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九条。《办法》明确了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以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细化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制度和流程。在《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总体要求下,对其中部分管理要求进行了细化,对其中未涉及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责任和工作内容更明确,在保证我市现行管理方式的同时,实现《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与现有工作的衔接。对于《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已有较为详细规定、与现有管理要求一致或国家还需制定相关配套细则的,则未在本办法中规定。
一是明确了建设用地及相关名词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是指《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中的建设用地(第三条)。
二是明确了部门监管职责(第四条)。
三是从产业规划布局、重点监管单位义务及监管、设施设备和建构筑物拆除几个方面,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预防和保护做出规定(第五、六、七条)。
四是对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政府的责任义务及相关费用承担做出规定(第八、九、十条)。
五是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各环节(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要求进行明确(第十一至十六、十九、二十条)。
六是对参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从业单位、政府部门的责任义务和工作要求进行明确规定(第十七、十八条、第二十一至二十四条)。
七是对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部分法律责任予以补充明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规章名称《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修改说明:市政府原立法计划出台《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由于环境管理范围较大,本次出台的规章主要针对的是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防治内容,同时为与上位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名称相对应,专家建议将名称修改为《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采纳了此建议。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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