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3-25 14:31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加强监测数据质量保障体系建设,适度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充实加强监测队伍,提高监测装备技术水平,加大对社会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质控考核与实验室比对、第三方质控、信誉评级等机制,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质量专项检查,严肃查处人为干扰、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
(三)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政策体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坚持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资金投入向重点攻坚战役倾斜,逐步建立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转移支付。落实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出台“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完善助力绿色产业发展的价格、财税、投资等政策。大力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金融产品。推进社会化环境治理和保护。通过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配套投入、风险承担、PPP专项奖补资金等方式,规范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对政府实施的环境绩效合同服务项目,公共财政支付水平同治理绩效挂钩。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完善居民取暖用气用电定价机制和补贴政策。加大对节能环保产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加大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差别化电价水价等实施力度。全面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在涉重金属、重污染、高风险及位于环境敏感区的企业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运用市场机制化解和防范环境风险。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四)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依靠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全面增强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严厉惩处。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规制度和政策导向。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联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完善生态保护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加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惩处力度。加强涉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力量建设。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落实执法经费财政保障要求,推进规范化建设,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统一证件、统一保障执法用车和装备。
(五)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能力保障体系。增强科技支撑,开展大气污染成因与治理、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土壤污染防治等重点领域科技公关,开展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大气污染排放源清单编制及源解析工作,实施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完成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加强环保技术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开展制革行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示范。开展重点区域、流域、行业环境与健康调查,建立风险监测网络及风险评估体系。健全跨部门、跨地区环境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建立统一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系统。建设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企业环境应急装备和储备物资应纳入储备体系,健全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增强应急监测能力。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市、县、乡不同层级工作职责配备相应工作力量,保障履职需要,确保与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相匹配。强化业务比武练兵,大规模实施干部轮训,提高综合素质和能力,推进市、县、乡三级环保部门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建设,着力建设一支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境保护铁军。
(六)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行动体系。提高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教育设施和场所建设。党政机关带头使用节能环保产品、推进绿色办公,创建节约型机关。健全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市、县两级要依托党报、广播、电视、政府网站,加强正面引导,曝光突出环境问题,报道整改进展情况。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大气、水等生态环境质量数据,加强重特大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项目及时主动公开,2020年前,全市各县(市、区)符合条件的环保设施向社会开放。强化排污者主体责任,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资金投入,物资保障,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应急处置主体责任,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依法公开排污信息。推动环保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规范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表扬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加大举报奖励力度,鼓励人人争当生态环保卫士。
九、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各级党委、政府要强化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设计和组织领导,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按照我市《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党政同责”暂行规定》以及配套的《石家庄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和《石家庄市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组织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统筹协调处理重大问题,指导、推动、督促重要决策部署落实;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至少每月研究1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本着“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及时研究分管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县(市、区)要建立以党政主要领导为主的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认真研究解决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调查研究、统筹协调、督察督办、考核评价、奖惩问责。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单位和部门。依法明确和细化市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定环境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清单,各县(市、区)落实情况每年向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报告。
健全环境保护考核机制。通过考核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高质量发展,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健康发展。每年初向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下达本年度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对各县(市、区)党委进行年度考核,对各县(市、区)政府进行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对市直有关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将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编辑: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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