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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18-11-22 14:36

来源:上海人大

第四十条(湿垃圾资源化利用)

本市支持农业有机肥生产经营企业协同处置湿垃圾。市绿化市容、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部门研究制定本市湿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标准。鼓励和支持相关社会团体、研究机构、企业开展湿垃圾资源化利用方面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和推广实施工作。

本市公共绿地、公益林的土壤改良应当优先使用湿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相关政府部门应当支持湿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在农业生产领域的推广应用。

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就地就近对湿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将湿垃圾预处理后用于家庭园艺、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

第四十一条(干垃圾综合利用)

干垃圾通过焚烧方式进行处置的,焚烧后产生的热能应当通过发电、供热等方式进行利用;在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下,鼓励对焚烧炉渣、飞灰等进行综合利用。

第四十二条(技术研究)

鼓励相关社会团体、研究机构、企业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效率。

第七章 社会参与

第四十三条(社会动员)

绿化市容、交通、环保、卫生健康、商务、房屋管理、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开展生活垃圾管理的宣传动员工作,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绿化市容、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结合部门特点,建设生活垃圾科普教育基地,面向社会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本市大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设立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的参观。

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本市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管理法规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对生活垃圾管理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四十四条(基层治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组织、动员、宣传、指导工作,引导居民、村民形成文明、低碳的生活方式。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社区管理规约和村民规约。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知识。

第四十五条(社会参与)

鼓励通过积分兑换等社会化方式,促进与激励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良好行为习惯的形成。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通过多种方式,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示范、引导等活动。

倡导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资、捐赠、志愿服务等各种形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各类组织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以及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购买服务目录,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

第四十六条(行业参与)

本市市容环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物业管理、餐饮烹饪、旅游、家政服务、循环经济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全程分类的行业培训和评价,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共同推进落实生活垃圾全程分类制度。

第四十七条(文明创建)

本市文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小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单位、卫生社区(村)等卫生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宣传培训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第四十八条(社会监督和举报)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社会监督员制度。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选聘生活垃圾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将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通过市民热线或者直接向相关部门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表彰与激励)

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评比表彰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监督检查制度)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环保监督)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湿垃圾无害化就地处置设施、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和处置设施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污染物排放以及周边土壤污染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信息系统和网格化管理)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商务、药品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并采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逐步实现智能化监控。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活动应当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

第五十三条(应急机制)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处置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收集、运输和处置机制。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无法正常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或者处置单位应当立即向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报告,由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及时组织处理。

第五十四条(跨区域处置环境补偿)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环境补偿制度,生活垃圾处置导出区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导出处置量向生活垃圾处置导入区支付环境补偿资金。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环境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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