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18-11-22 14:36

来源:上海人大

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与收集、运输单位以及处置单位签订收集、运输服务协议以及处置服务协议。

收集、运输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集、运输服务区域、服务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处置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处置能力、服务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

第三十条(收集、运输的基本要求)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一)对有害垃圾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

(二)对可回收物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

(三)对湿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

(四)对干垃圾实行定期收集、运输。

第三十一条(收集、运输规范)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置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专用车辆、船舶,实行密闭运输,并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标识;

(二)按照要求分类收集、运输,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三)需要转运的生活垃圾应当运输至符合条件的转运场所,进行分类填装等处理。

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有权拒绝接收,并应当同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处理。

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举报。

第三十二条(垃圾转运管理)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或者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可以根据生活垃圾运输需要,设置生活垃圾转运设施。生活垃圾转运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和设置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定办理规划、环保等有关审批手续。

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内产生的渗滤水,应按国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处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条(处置基本要求)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类利用处置:

(一)有害垃圾通过高温处理、化学分解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二)可回收物交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

(三)湿垃圾采用生化处理、产沼、堆肥等方式实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四)干垃圾采用焚烧、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本市按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有关规划要求,逐步减少原生生活垃圾填埋,直至不再实行填埋处置。

第三十四条(处置规范)

处置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处置服务协议约定接收生活垃圾;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

(三)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四)制定环境修复方案,按照规定进行环境修复。

(五)建立管理台账,记录每日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数量、类别等信息,并定期向绿化市容部门报送。

处置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拒绝接收,并应当同时向市或区绿化市容部门报告,由市或区绿化市容部门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生产者销售者回收处置)

本市鼓励生产者、销售者将废药品、废灯管等有害垃圾通过各种渠道予以回收并安全处置。

第六章 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六条(产业导向)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循环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对符合本市城市功能需要、符合相关产业发展导向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予以支持。

第三十七条(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市和区商务、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完善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提高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率。

市商务部门应当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定期公布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信息。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区商务部门,将本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企业向社会公布。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发布再生资源回收指导目录,明确回收规范、利用指引等事项。

商务、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预约回收服务,以及交易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鼓励采用“互联网+回收”、智能回收等回收方式。

第三十八条(可回收物回收利用要求)

可回收物回收企业应当建立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基础台账,定期向所在地区绿化市容部门报告可回收物利用的种类、数量、利用渠道等信息。

可回收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由可回收物回收企业交由造纸、塑料加工等企业进行安全、环保地资源化利用,不得混入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处置体系。

第三十九条(产品和包装物资源化利用)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通过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者委托回收等模式,采用押金、以旧换新等方式,提高废弃产品和包装物的回收再利用率。

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并进行回收和处理。

倡导快递企业制定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方案,采用快递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包装废弃物,提高快递包装物回收再利用率。市邮政部门应当指导本市快递企业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开展合作,建立健全包装生产者、使用者和消费者等多方协同的回收再利用体系。

编辑:刘影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010-88480329

news@e20.com.cn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solidwast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固废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