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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18-11-22 14:36

来源:上海人大

本市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分类标准)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但单位集中产生的除外;

(二)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利用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织物等;

(三)湿垃圾。是指易腐的生物质废弃物,主要包括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等;

(四)干垃圾。是指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生活垃圾特性予以细化调整。

第五条(市级部门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综合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的事项。

市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推进、指导和监督。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协调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制定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的政策,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

市商务部门负责本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指导和监督,落实绿色流通、绿色消费的政策措施。

市房屋管理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污染防治的指导和监督。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行为的指导和监督。

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经济信息化、教育、民政、农业农村、交通、科技、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场监督、药品监管、机关事务管理、邮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区级及街镇职责)

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具体推进、指导和监督。区发展改革、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驳运以及相关的分类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七条(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

本市实行区域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制度,根据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管理要求,结合各区环境容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拟定各区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计划。各区人民政府应该按照本区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计划,落实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化措施。

第八条(垃圾产生者责任)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付费责任。

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九条(宣传教育)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第十条(鼓励新技术研发应用)

本市支持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就地处理、资源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和应用,并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提高生活垃圾管理水平。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发展规划编制)

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将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作为重要内容。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促进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关于生活垃圾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编制)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发展专项规划。市商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状况,组织编制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专项规划。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自然资源、商务部门组织编制本区域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以及资源化利用设施规划(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

第十三条(处理设施建设)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将年度建设计划所需的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经确定的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以及资源化利用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配套收集设施建设)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的,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应当逐步改造。

第十五条(可回收物收运设施建设)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推进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和集散场建设。有条件的区域,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商务部门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与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兼容共享。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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