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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09-19 09:46

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工程效果评估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要求。

第二十三条对经效果评估达到风险管控或治理与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及时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将该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土地使用权人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效果评估等活动的现场检查,并与同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建立完善污染地块信息沟通机制。

第二十五条各级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应根据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结果、负面清单,合理确定污染地块的土地用途,明确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并征求环境保护部门意见,反馈意见作为附件随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名录且未能提供有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的,各级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涉及相关地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工作环节的监督管理。在涉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的土地征收环节,要督促承担土地征收工作的相关部门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查询相关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并记录查询日期和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结果;查询结果为疑似污染地块的,要委托第三方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并征求环境保护部门意见。在开展土地收回、收购工作时,要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及时查询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对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的,要记录查询日期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结果,并征求环境保护部门意见,取得书面回复。

第二十七条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评审专家库。

土地使用权人在初步调查和详细调查环节组织的专家评审,应当从前款所述专家库中选择不少于3名专家,其他环节应选择不少于5名专家。

第二十八条各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按年度对本辖区污染地块环境管理情况作出书面总结,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上报内容应至少包括本市污染地块调查评估和治理与修复概况、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月1日前已开展调查评估或治理与修复的,其后续环节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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