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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09-19 09:46

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初步调查报告,并报市、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组织评审。土地使用权人应将初步调查报告、评审意见等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按要求向社会公开。

疑似污染地块调查报告除应满足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要求外,还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的标准规范,明确疑似污染地块是否属于污染地块。属于污染地块的,调查报告还需对照国家有关地块环境风险筛查与分级技术要求,计算风险分级分值并提出风险分级建议。对规划用途或用地功能尚未确定的,调查报告需对照各类用途的风险筛选值,逐一明确该地块是否属于污染地块。

第十条各市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疑似污染地块初步调查报告等材料,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从疑似污染地块名单中筛选并形成污染地块名录、逐一确定相应的风险等级和开发利用负面清单(禁止开发利用用途)。

对经调查认定属于污染地块的,各市环境保护部门应于相关地块列入污染地块名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使用权人需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和禁止开发利用等原则性要求,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人接到环境保护部门书面通知后,应当根据污染地块的规划用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污染地块详细调查,编制详细调查报告,并报市、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土地使用权人应将详细调查报告、评审意见等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报告主要内容按要求向社会公开。

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块基本信息,土壤污染物的分布状况及其范围,以及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污染的影响情况等主要内容,并附具采样信息和检测报告。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污染地块的规划用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的基础上开展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并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土地使用权人应将风险评估报告、评审意见等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报告主要内容按要求向社会公开。

风险评估报告应该包括地块基本信息、应当关注的污染物、主要暴露途径、风险水平、风险管控以及治理与修复建议等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第三章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

第十四条对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与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风险管控方案并自行组织专家评审。土地使用权人应将风险管控方案、专家评审意见等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抄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并将报告主要内容按要求向社会公开。

风险管控方案应该包括管控区域、目标、主要措施、环境监测计划以及应急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风险管控方案要求,采取及时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实施污染隔离、阻断,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质量监测等措施。发现污染扩散的,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对因风险管控措施不当等原因,造成污染地块周边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或者空气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及时采取环境应急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对三个月内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划定管控区域的建议,报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批准后,采取设立标识、发布公告等措施,并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质量监测等措施。

第四章 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

第十八条对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确认需要进行治理与修复的,土地使用权人应编制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并自行组织专家评审,将方案、评审意见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在工程实施期间将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主要内容按要求向社会公开。

同一污染地块土壤污染防控同时包含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措施的,按照治理与修复程序执行。

治理修复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需对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作重大调整的,土地使用权人应组织专家评审,并将调整后的方案和专家评审意见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对于其它调整,在不影响治理与修复工程目标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作书面详细说明,作为工程效果评估的支撑材料。

前款所述重大调整是指修复范围、修复目标、技术路线、污染物治理方式及最终处置去向等的变更。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人在治理与修复工程开工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报有权限的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治理与修复工程应严格按治理与修复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文件和批复等要求实施。治理与修复期间,土地使用权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其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处置。

经治理与修复方案确定需进行工程或环境监理的,承担监理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采取多媒体、照片、文字等多种记录形式,建立严格的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体系,并编制监理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对治理修复期间确需外运治理的污染土壤,土地使用权人应建立管理台帐和转移联单制度,每批次记录转运时间、数量、去向等信息。污染土壤接受单位,应采取措施对污染土壤进行妥善治理,切实防治二次污染。

第五章 效果评估

第二十二条风险管控或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工程效果进行评估,编制风险管控或治理与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报告,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评审,并及时将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土地使用权人应将效果评估报告主要内容按要求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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