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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时间:2018-09-14 15:11

来源:西安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三十一条【建立管理台账】 生活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每月向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制定应急预案】 生活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应当制定包括车辆应急调配、交通事故处理、运输路线变更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三十三条【联合执法检查】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生活垃圾运输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对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联合执法检查。

第六章 分类处置

第三十四条【垃圾处置方式】 本市生活垃圾处置按照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成熟的、环境友好的处置技术;对可回收物采用循环利用,对有害垃圾采用无害化处理,对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置等方式利用,对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填埋等方式处理,逐步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三十五条【处置设施建设】 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鼓励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采用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先进处理技术。

第三十六条【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应当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分类处置: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采用循环利用的方式进行处置;

(二)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由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证的服务单位进行处置;

(三)有害垃圾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鼓励大型农贸、果蔬市场的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就近就地处理。

第三十七条【处置单位要求】 从事生活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处置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三)对场(厂)区道路、厂房和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及其辅助设施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维护,将年度检修计划报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配备污染物治理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五)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并进行环境监测,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环境检测,定期向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六)在处置设施运营场所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并保持在线监测系统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系统互联互通;

(七)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运行情况等;

(八)建立管理台账,记录每日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数量、类别,处置过程中排放的废渣、废水等废弃物情况,并于每月十日前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月的台账;

(九)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依法核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考核制度】 市、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的综合考核制度,将垃圾分类管理情况纳入考评指标,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第三十九条【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监督员制度】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制度。社会监督员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选聘,成员中应当包括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周边地区村民代表、居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第三方机构代表等。

社会监督员有权进入生活垃圾收集点、转运站以及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了解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情况以及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运行等情况,查阅环境监测相关数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单位应当向社会监督员开放相关场所、提供有关材料和数据并回答询问。

社会监督员发现问题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监督员书面反馈处理情况。

第四十一条【应急机制】 市、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区域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

因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正常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安排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

第四十二条【调查评估】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的组成、性质、产量等进行常规性调查,并对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调查结果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和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

第四十三条【全流程监管制度】 市、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全流程监管制度,搭建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应当逐步与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的资源回收信息系统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四十四条【全流程监管制度】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单位的信用档案,将服务单位的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和环境卫生服务单位信用评价体系,对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和信用等级进行年度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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