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8-01 16:19
来源:陕西省政府
中国固废网获悉,近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20日
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陕政发〔2016〕52号),推进2018年度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落实,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总体要求:完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分解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夯实土壤环境管理责任;深化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和基础数据库;落实土壤环境保护措施,强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推进土地安全利用。
主要指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不低于78%。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以2013年为基数继续削减3%。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土壤详查,筑牢土壤污染防治基础。
1.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补充设置土壤环境质量省控监测点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各市县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深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启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完成基础信息调查和风险筛查。(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3.提高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能力。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建设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等参与)
(二)加强分类管控,保障农用地生产环境安全。
4.组织农用地类别划定。在关中灌区吨粮田产业带,渭北、陕北旱作高产玉米产业带,陕南油菜水稻一体化产业带和陕南、陕北高产高效马铃薯产业带等四大粮食功能区进行试点,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加强集中式水源地周边区域土壤环境保护,建立优先保护区域地块名册。(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5.加大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力度。完善政策制度,有序推进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实施。督导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履行土壤环境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33个产粮(油)大县(市、区)(见《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附件1)全部制定实施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6.推进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根据陕西省耕地生态红线,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完成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年度任务,完成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年度任务。潼关县、勉县、安康市汉滨区、岚皋县要严格落实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通过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林草园地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的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7.明确管理措施。加强污染地块环境监管,开发利用污染地块信息管理平台,建立污染地块动态管理名录和联动监管机制。建立污染地块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制度,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准入。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8.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参与)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开展全省疑似污染地块排查,及时将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搬迁腾退土地纳入管理名录,推动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环境调查评估,落实风险管控及修复治理措施。加强对开展土壤环境调查等相关活动的从业机构管理。(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城乡用地评定标准》等,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为合理选择城乡发展用地提供依据。对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若未进行土壤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未进行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不得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等,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对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若未进行土壤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未进行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不得批准其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或转让。(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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