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7-12 14:28
来源:云南省政府
(三)完善治理标准和法治保障。建立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技术、施工建设、运行维护等标准规范。各地区要区分排水方式、排放去向等,分类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标准。研究推进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地方立法工作,明确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基本要求、政府责任和村民义务。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乡村清洁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营造浓厚氛围。组织开展农村美丽庭院评选、建立环境卫生光荣榜等活动,增强村民保护人居环境的荣誉感。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载体,制作刊播富有乡土气息、符合农民审美情趣的优秀公益广告,多形式、全方位宣传推广各地区的好经验好做法,宣传先进典型,激发农村基层干部、广大村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良好氛围。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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