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3-29 15:37
来源:黄石市政府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收集、密闭运输;
(二)配备符合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及相关转运设施,并喷涂相关标识标志,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在转运后不得裸露存放;
(三)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指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理场所,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提供给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处理;
(四)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联单制度,记录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数量和种类,并由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单位共同签字确认,联单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五)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管理应急预案;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废弃物,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在处理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三)保证处理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不得接收、处理未经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和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五)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市城市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六)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单位未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书面向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歇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应当建立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环保、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将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处置情况抄送环保、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不定期组织环保、食品药品监督、农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餐厨废弃物排放、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一)餐厨废弃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
(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单位的相关信息;
(三)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及无害化处理情况;
(四)餐厨废弃物处理过程中环境保护达标情况;
(五)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运处理单位的诚信经营情况;
(六)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环保、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建立
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理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受理投诉或举报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实名举报人或投诉人。
第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权时,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损失的,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大冶市、阳新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8日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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