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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 |《郑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时间:2018-01-16 17:03

来源:郑州市政府

中国固废网获悉,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近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郑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详情如下:

郑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实行餐厨废弃物集中管理的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实行餐厨废弃物集中管理的区域,由市、县(市)、上街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和过期食品等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畜牧、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餐厨废弃物管理应当坚持减量化产生、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的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规模化集中定点处置。

第六条 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予以适当补贴,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将餐饮企业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处理和投放纳入等级评定范围,督促餐饮企业做好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第八条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餐饮加工工艺和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量。鼓励和支持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县(市)、上街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规划,并纳入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及规模。

第十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城市黄线实施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核内容,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

第三章 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二条 本市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活动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机械设备及车辆停放场所;

(二)具有分类收集功能的餐厨废弃物密闭收集容器;

(三)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的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营车辆行驶证;

(五)具有相应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活动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处置餐厨废弃物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场所、设备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生产安全、财务管理、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中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在线监控设备;

(五)具有环境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防控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市、县(市)、上街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上街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营区域、服务标准等内容。

未依法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分别建立登记台账,及时、完整地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收送情况和处置结果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报送所在地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登记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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