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1-16 17:03
来源:郑州市政府
(五)违反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或者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对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挪用、套取、截留餐厨废弃物财政补贴资金的;
(三)对餐厨废弃物投诉举报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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