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3-05 17:20
来源:廊坊市环保局
(十四)着力提升安全利用水平
根据国家有关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以及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要根据土壤和农产品的污染类型与程度,结合当地主要农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耕地安全利用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因地制宜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轮耕休耕等有效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技术培训和示范指导,提高农业经济组织和农户参与土壤环境保护能力。相关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每年开展农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及时掌握土壤质量和农产品质量状况。2018年底前,相关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要制定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方案。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目标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十五)全面落实严格管控措施
制定严格的用途管制措施,加强重度污染耕地风险管控。涉及重度污染耕地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明确界限,设立标识,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要加强对重度污染耕地周边农村饮用水安全检测,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2018年底前,相关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要完成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目标任务。(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十六)加强其他农用地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农药使用量,鼓励推广生物农药、引诱剂等鼠虫病害绿色防控技术,制定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使用清单。建立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检测超标的禁止进入食用领域,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确保林地、园地安全利用。(市农业局、市林业局负责,市质监局参与)
五、强化建设用地风险管控,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七)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对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进行排查,建立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的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并及时更新。按照省统一要求,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等行业企业用地,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废物处置等公用设施用地(依法开展调查评估的新增建设用地除外),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行业企业和公用设施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负责收储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送市区两级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十八)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以及工业园区,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相关技术导则要求对土壤环境进行调查及环境影响评估,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等参与)
(十九)明确分用途管理措施
按照省统一要求,结合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根据已开展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在修复达标后或规划调整后才能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二十)强化土地利用监管责任
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加强土地环评、供地、规划、建设等环节的审查把关,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含修编、调整)土地利用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结合土壤环境质量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转让和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和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土壤环境质量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治理修复验收等环境监管。涉及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将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结论作为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局负责)
(二十一)严格用地审批管理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市、县两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将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及专项调查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土地用途的重要依据,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进行治理与修复,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治理与修复后不能满足新的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应的规划、供地、建设等审批手续。(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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