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向安徽省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省政府部署要求,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决定于2018年1月至6月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专项整治行动。详情如下: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开展全省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住房城乡建委、交通运输局:
为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省政府部署要求,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决定于2018年1月至6月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专项整治行动。
一、总体要求
围绕《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两高”新司法解释(法释〔2016〕29号),按照环保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安徽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皖环发〔2015〕32号),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涉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提升固体废物环境监管水平,为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构筑环境安全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以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重点区域、非法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非法运输废物车辆船舶等为重点,全面摸排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线索,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切断外省向我省非法转移、倒卖、处置固体废物利益链条,倒逼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运输企业(单位)和人员守法自律,坚决遏制外省向我省非法转移、倾倒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多发态势。
三、排查重点
(一)长江、淮河、新安江等重点水运航道
排查重点水运航道河道、沿岸及主要支流、沟渠等可能的目标场所,码头堆放固体废物的来源,往来货运船舶固体废物的来源。对发现非法运输、倾倒、违规堆存危险废物(或者其他不明污染物、生活垃圾等)的,要及时保护现场,迅速报告当地政府,主动联系有资质单位进行检验鉴定,查明物质性质、查清物质来源,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立案查处。
(二)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排查工业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环评及台账记录中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危险废物贮存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贮存台账记录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有无危险废物流失;是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转移的数量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接收的数量是否一致;是否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
排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接收危废是否履行了转移联单制度,实际利用和处置危废种类、数量是否与联单一致,其中接收省外危废转移的,是否经过审批;是否存在向外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情况;接收的危险废物是否与产废单位委托利用处置的种类和数量相符;利用处置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和去向。
(三)生活垃圾填埋及焚烧企业、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企业、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
排查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填埋及焚烧(含垃圾发电)企业、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企业有无接收省外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其中,接收生活垃圾转移是否履行了《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建城〔2017〕108号)有关要求;接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是否按《固废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五十九条要求履行了审批手续。全面排查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污泥种类、产生量、去向、处置等情况。
(四)制砖厂等建材企业
对制砖厂等建材企业开展彻底排查,检查是否有以综合利用为名接收外省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行为;对于接收不在企业环评原料来源范围内的固体废物的行为,一律视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