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1-16 15:09
来源:三亚市政府
(五)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与收运单位的台账是否一致。
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未经批准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属地城市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法律责任】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属地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属地城市管理局应将案件移交市环保部门,由市环保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法律责任】使用未经无害处理的餐厨垃圾喂养畜禽或擅自将餐厨垃圾排入海域、河道、公共地下排水管网、公厕或者与其他垃圾混倒,由属地的城市管理局依照《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法律责任】擅自将废弃食用油脂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销售的,由属地的城市管理局依照《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其它义务的,由属地的城市管理局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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