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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含油污泥处理处置企业监督管理指南(附工艺)

时间:2018-01-05 13:35

来源:陕西省环保厅

3.8含油污泥焚烧

含油污泥焚烧是指在高温(500-1200℃)下,污泥中的固形物质在缺氧或者低氧条件下,分解成气体、焦油及固相物质的过程。

3.9含油污泥高温热氧化

含油污泥高温热氧化是指在高温气体(700-1200℃)作用下,污泥中的固形物质与高温气体中的氧作用,形成气体及固相物质的过程。

3.10含油污泥基浮选剂

含油污泥基浮选剂是指以含油污泥为原料,经过一定加工方式形成的可用于矿物、煤等浮选用药剂,以替代浮选剂中的柴油等。

3.11含油污泥的生物处理

含油污泥的生物处理是指含油污泥与适当的微生物菌种混合,通过微生物的降解作用实现含油污泥中油组分的分解。根据处理方法不同,生物处理技术可分为:厌氧处理、好氧处理、堆肥处理等。

3.12处理后产生的污泥

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是指经过相应处理工艺处理后最终的油泥水混合物。

4 现场检查要点

4.1资料检查

需要收集的基础资料见表1。

4.2现场检查

4.2.1危险废物信息一致性检查

(1)检查各项贮存设施、生产工艺、规模、污染治理措施是否与环评及批复、验收文件中一致,发生重大变动时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检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转移联单、应急预案、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在试运行期间的运营报告、市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情况等相关资料是否完备并与企业实际运行情况一致,是否超范围、超能力经营。

(3)检查各资料中废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污油的信息(产生量、贮存量、转移量、利用处置量、委托接收单位等)是否一致,经检查发现信息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负责人解释说明,做好记录。

4.2.2危险废物贮存、处理处置场所(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

(1)结合环评、验收等相关文件,对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现场检查含油污泥贮存场所、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贮存场所、油回收罐区、主要生产设施区、事故池、初期雨水池的建设情况是否满足要求,防腐、防渗及三防等措施是否到位;检查废水、污油贮存场所是否设置泄漏液体收集装置。

(2)检查内部进出库单据,根据含油污泥、污油、废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产生量、转运周期、贮存期限等分析、判断贮存场所(设施)的能力是否满足要求。

(3)检查危险废物贮存、处理处置场所(设施)规范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情况。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图形符号分为提示图形符号和警告图形符号两种,图形符号的设置按《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执行。

(4)对污染物排放情况及环境质量进行监测,有环境监测报告且监测频次和因子符合环评、验收文件及相关标准要求,监测结果是否出现超标并及时进行整改。如环评、验收文件未明确监测因子及频次的,污染物监测及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内容可参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执行。

4.2.3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检查

(1)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量检查

调阅检查时间段内含油污泥、废水、污油等转移记录,并填写《含油污泥处理处置信息汇总表》(附表1)和《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检查结果信息汇总表》(附表2)。

依据附表1计算出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总量C,计算公式如下:

C=W×(1-X1%-Y1%)/(1-X2%-Y2%)

公式中:W—含油污泥进料总量,t;

X1%—进料含油污泥含油率;

Y1%—进料含油污泥含水率;

X2%—处理后产生的污泥含油率;

Y2%—处理后产生的污泥含水率。

计算出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总量如与企业实际产生量相差较大时,应要求企业负责人解释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做好有关记录。

依据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总量及附表2,核算企业利用处置量(利用处置量③=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总量C-贮存量①-转移总量②)。

(2)处理后产生的污泥去向检查

检查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检测记录,企业应依据《含油污泥处置利用控制限值》(DB61/T1025-2016)中规定的方法对原料含油污泥每批次入库前、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每批次出库前进行检测。

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达到《含油污泥处置利用控制限值》要求的用于铺设油田井场、等级公路或用作工业生产原料。

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未达到《含油污泥处置利用控制限值》要求的需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视情况检查最终处理处置单位

5 现场检查信息汇总与反馈

5.1存在问题的反馈与处理

现场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与处理处置信息不符、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达不到相关控制指标、处理量与申报量不符等问题应责令整改并提出建议与整改要求;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

5.2含油污泥处理处置信息汇总

现场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和信息汇总并填写《含油污泥处理处置信息汇总表》(附表1)、《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检查结果信息汇总表》(附表2)、《含油污泥处理处置企业检查表》(附表3)和《含油污泥处理处置企业试运行日常监管信息表》(附表4)。

5.3归档

检查结束后,对现场检查过程中的影像资料、企业提交的材料和其他相关、资料及时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并输入企业监管档案。

本指南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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