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2-25 13:44
来源:河北省环保厅
六、评估结果应用
评估结果供省(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参考,用于推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政策、制度、机制等;督促有关地方部门及时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
评估组织单位应将成效评估报告的主要结论向社会公开。
七、指导监督
(一)评估机构和人员应当接受评估组织单位的监督检查。评估机构及其人员违反委托要求的,可暂停其承担的成效评估任务,并依法追究评估机构或个人的违约责任。
(二)评估机构应与评估组织单位签订保密协议书。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评估工作中所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保密。未经许可,评估机构和有关个人不得对外披露、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评估相关成果,不得接受采访或以个人名义对外发表与评估内容相关的言论或文章。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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