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13 09:36
来源:辽宁省抚顺市政府
30.加强社会监督。市政府定期公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和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31.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文化广电局、市科协等部门配合)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32.明确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主体。各县(区)政府要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报市政府备案。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33.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34.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特别是在抚央企、省属企业要带头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等部门配合)
35.严格评估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根据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市政府适时与各县(区)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县(区)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各县(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以及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县(区)政府,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县(区)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等部门配合)
各县(区)、各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和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土壤污染防治作为重大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要求,明确责任主体,坚定信心,狠抓落实,全面完成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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