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12 09:28
来源:山西省临汾市政府
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72)按照边调查边治理、先规划后实施的原则,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于2017年底前制定市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并报省环保厅备案,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
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73)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城市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与修复。以襄汾县、侯马市工矿企业排放重金属区域为重点,开展工矿企业及其周边区域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与修复。
(74)以城市周边污水灌溉耕地为重点,科学组织开展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耕地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完成省下达的任务。
4.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75)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应建立在土壤污染调查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治理修复的责任单位应根据受污染土壤的特征及其对地下水及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修复后土壤的利用目的,科学制定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确需转运污染土壤的,实行转移联单管理,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的有害物质分析报告及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设区市环保部门报告,并对土壤开挖、运输过程中环境污染采取防控措施,严禁将受污染土壤随意倾倒。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报市环保部门,并向社会公开。需要进行后期运营的修复工程,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维护、运营修复设施。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严格落实国家土壤治理与修复责任追究办法,严肃查处治理修复责任不落实、在土壤污染调查评估中弄虚作假等行为。
5.落实监督目标任务
(76)2017年起,县级环保部门每季度向市环保部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保部门定期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并按规定时间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
三、保障措施
(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1.强化政府主导
(77)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建立完善全市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对省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进一步分解细化,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实施。
(78)加大财政投入。市县财政统筹相关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土壤污染防治。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支持重点行业企业对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对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予以必要保障。
(79)完善激励政策。研究制定融资和补偿奖励方面的优惠政策,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80)落实国家和省税收优惠政策。
(81)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
(82)积极争取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根据土壤污染分布情况,按照省环保厅的安排部署,积极争取在全市开展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重点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
2.发挥市场作用
(83)建立政府、社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市场化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经济激励措施,培育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市场,推动土壤污染的第三方治理。
(84)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
(85)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
(86)加强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将生产经营者遵守土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承担土壤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联动。
(87)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将土壤修复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范围。
(二)突出土壤监管重点,全面强化执法力度
1.全面强化监管执法
(88)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管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县、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城市周边污水灌溉区、工业园区、畜禽集中养殖区等重点区域,以及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农药、制革、铅蓄电池等涉及危险废物、重金属和有毒有害化学品的重点行业企业;重点监控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指标。
(89)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全面实现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或安全处置。完善市、县级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部门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严肃查处破坏土壤环境的行为。市、县两级每年按规定的比例对辖区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进行抽查;强化对重点行业企业、重点排污行为的环境专项检查,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超标和超总量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采取私设暗管或渗坑方式排放污染物、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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