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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临汾市政府印发《临汾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时间:2017-10-12 09:28

来源:山西省临汾市政府

2.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

(29)各县(市、区)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并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

(30)2017年底,国土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由国土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管控措施。根据调查监测结果,启动废弃化工厂、焦化厂等废弃地管控区划定。

(31)加强污染地块及其影响区域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确保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安全。

3.落实建设用地监管责任

(32)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

(33)国土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监管。

(34)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并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中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保护和风险防控。

(35)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4.严格用地准入

(36)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市、县两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未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或经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后仍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得纳入用地程序。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37)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县级人民政府国土、农业部门组织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未利用土地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并报市环保部门备案;土壤环境质量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每年定期开展巡查。

(38)环保部门要依法严查向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39)从2017年起,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以及其他排放重点管控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各级环保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严肃查处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自2017年起,市人民政府与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3.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40)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

(41)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规定范围内新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医药等行业企业。

(42)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43)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

(44)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科学划定畜禽限养区和禁养区。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严控工矿污染

(45)严格重点企业与园区土壤环境管控。2017年底前,各县(市、区)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和重点监管工业园区名单,经市环保局审核后报省环保部门统一发布,并实行定期动态更新。列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要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开展自行监测计划,每年对其污染物排放及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进行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要定期对所辖范围内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督性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

(46)严格企业各类拆除活动污染防控。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农药、制革、铅蓄电池、危废处置、电子拆解等重点行业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需根据国家发布的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经信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47)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2017年底前,安监部门完成全市范围内尾矿库的安全排查工作,并监督企业进行全面整治,完善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治理措施,对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尾矿库六条标准进行闭库。

(48)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在保证尾矿库安全的基础上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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