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7-10 14:04
来源:广西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与评价考核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区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地方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减排降碳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发挥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切实加强节能减排降碳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综合协调;各专职小组要切实履行职能,密切协调配合,抓好本领域相关工作;其他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做好本部门本单位节能减排降碳工作;各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节能减排降碳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建立健全厅际联席会议、信息报送和监督检查制度。
二、合理分解指标任务
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健全目标责任分解机制,自治区将国家下达给广西的节能减排降碳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分解到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自治区下达的任务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并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排污单位责任。逐步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用能预算管理体系,编制用能预算管理方案;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重点工程减排,实行分区分类差别化管理,科学确定减排指标,环境质量改善任务重的地区承担更多的减排任务。
三、强化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强化节能减排降碳约束性指标考核。坚持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考核相结合,建立以环境质量考核为导向的减排考核制度。自治区每年组织开展设区市人民政府节能减排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深入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实行节能减排降碳行政过错问责办法,对节能减排降碳贡献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年度和“十三五”时期目标任务的地区,相关负责人在考核结果公布后的一年内不得评选优秀和提拔重用,缓批限批新增高耗能项目和排放重点污染物建设项目,暂停或减少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对重点单位节能减排降碳考核结果进行公告,并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系统。建立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制度,开展规划实施年度监测和中期评估,并根据监测评估情况、国家有关规定、自治区重大项目布局和各市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调整规划目标分解方案。
第二节 创新体制机制和监管体系
一、建立健全市场化机制
建立健全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探索有偿使用、预算管理、投融资等机制。建立碳排放权配额管理机制,开展碳峰值、碳平台、碳评估、碳考核的“四碳”研究,开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影响评估试点;培育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开展用能权有偿交易研究,适时开展用能权交易试点。加快实施排污许可制,建立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台帐,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研究实施跨区域跨行业排污权交易机制,允许地方和企业通过购买排污量方式完成减排任务。
二、强化能评环评作用
严格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未按有关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量或减量替代;对不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项目,暂停环评审批。完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聚集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创新服务模式,为用户提供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落实国家支持节能服务公司优惠政策,全区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以是否具备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资格限制企业开展业务;政府机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支出;鼓励社会资本建立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发行绿色债券。建立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第三方机构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失信行为信息推送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
以火电、造纸行业为试点,逐步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完善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总量控制与污染防治管理体系。研究实施重点行业排污强度“领跑者”制度,树立环保标杆,实行对标管理。重点环境监控企业全面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自动监控系统,完善日常运行管理台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环境信息公开,推动环境信用评价,建立工业企业排放情况红黄牌制度。
五、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将重点行业治污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中控系统建设和改造作为管理减排的重要内容。鼓励在环境监测与风险评估、环境公用设施建设与运行、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领域推行第三方治理,积极引入社会力量投入电力、钢铁、造纸、印染、制糖、淀粉等重点企业以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行。落实国家有关第三方治理支持政策,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综合信用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环境服务公司。
六、健全绿色标识认证体系
落实国家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推进节能低碳产品、资源节约产品、可再生能源以及绿色建筑、绿色建材标识和认证。建立可追溯的绿色建材评价和信息管理系统,鼓励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获得节能低碳、资源节约、可再生能源认证的产品。推进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组织开展绿色商场、绿色宾馆、绿色饭店、绿色景区等第三方认证评价工作。建立完善能效、水效、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和引导钢铁、有色、化工、电力、建材、煤炭、机械、纺织等工业企业和机关、学校、医院、商场、机场等单位参与领跑者活动。定期发布单位产品能耗最低的能效领跑者企业名单及其能效指标,通过树立标杆、宣传推广、政策激励,推动形成高耗能行业能效水平整体提升的长效机制,引导行业企业追赶能效领跑者。加强节能低碳环保标识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虚标企业。
七、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节能发电调度的规定,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火电机组和水电、风电、核电以及余热余压、填埋气和垃圾等发电上网。优化水火电调峰管理,完善火电机组降负荷调峰和轮流调峰措施,发挥全网火电机组调峰能力。制定实施广西电网水电优化调度方案,进一步做好应对电力供应重大异常情况。电力监管部门加强对节能发电调度工作的监督。对报装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新增用户项目开展能效评价,引导用能单位选用高效配电设备。积极推广客户侧无功补偿和变压器经济运行技术,降低用电损耗。
第三节 健全法规政策和标准体系
一、健全相关法规标准
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广西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加快制定出台《广西“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深入实施《广西重点生态功能区监管制度工作方案》。制修订一批节能标准、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完善产业准入政策
进一步完善生态产业政策体系,适当放宽生态产业项目准入条件,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生态产业,加大节能环保、循环型技术、装备和产品示范推广力度;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控制高耗能、高耗水和高排放项目准入;工业园区和开发区规划、改造和建设,严格落实已有企业和待进入企业土地、水、能源利用及废物排放综合控制要求。对广西30个县(市)重点生态功能区实施监管,建立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环境质量监测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估、财政转移支付、重点生态功能区绩效考评等制度。
三、落实财政税收政策
全区各级政府应统筹相关专项资金,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加大对节能环保技术装备研发推广、节能技术改造、资源综合利用、污染治理设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等节能减排降碳重点工程、能力建设和公益宣传的支持力度。鼓励市县政府积极设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引导基金,解决第三方治理企业融资问题;支持市县政府开展第三方治理试点,建立以效付费机制。推广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节能环保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落实国家清理取消不合理化石能源补贴政策。探索建立自治区内生态补偿制度。研究制定激励政策,对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予以奖励。落实支持节能减排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按照国家部署,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逐步扩大征收范围。继续落实合同能源管理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的企业进口自用节能减排技术装备且符合政策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
四、深化价格收费政策改革
深化能源价格改革,加大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实施力度,落实国家余热余压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推动形成有利于节能和提高能效的价格激励机制。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严格落实水泥、电解铝等行业阶梯电价政策,促进节能降耗。完善居民阶梯电价(煤改电除外)制度,全面推行居民阶梯气价(煤改气除外)、水价制度。严格落实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电价政策,加强运行监管,严肃查处不执行环保电价政策的行为。落实污水处理费政策,完善排污权交易价格体系,发挥好价格杠杆作用。研究制定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实施环境保护费改税,推进开征环境保护税。加大垃圾处理费收缴力度,提高收缴率。
五、鼓励金融信货支持
加快发展绿色信贷和绿色金融,加强政银企合作,推进绿色信贷工程,建立绿色企业和项目名录库,加大对绿色信贷的财政风险补偿和贴息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投放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给予多元化融资支持。依托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研究设立绿色发展子基金,促进绿色项目和产业发展。积极引导多元投资主体和各类社会资金进入节能减排降碳领域,鼓励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设立节能环保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通过资本市场融资,鼓励绿色信贷资产、节能减排项目应收账款证券化。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进一步落实企业环境违法信息与金融部门共享机制,通过人民银行将企业环保违法信息及时载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金融机构落实“绿色信贷”政策提供决策参考,遏制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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