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7-07 09:30
来源:住建部
(4)应利于控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及节约工程建设投资、运行和运输成本。
(5)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3堆肥处理设施综合用地指标采用(85~300)m2/t•d。
9.4.2综合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综合处理设施污染源距居民点等敏感区域应大于0.5km。
2综合处理设施选址可参照堆肥处理设施选址要求。
2综合处理设施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生产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构成,应遵循资源共
享原则统筹建设。综合处理设施的综合用地指标应小于采用的几种单项技术工艺用地指标的合计值。
9.4.3农村产生的有机垃圾宜利用高温好氧堆肥、厌氧消化等生物处理方式处理;农村产生炉灰渣宜采用填充低洼地或改良黄粘土的方式就近处置;农村单独设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时,宜设置综合处理及利用设施。
9.4.4村镇地区生物处理可采用一体化生物处理装置。
9.4.5生物处理工程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CJJ52-2014、《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1的相关规定。
9.5其它
9.5.1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餐厨垃圾应进行源头单独分类收集、密闭运输,餐厨垃圾总产生量大于50t/d的地区宜建设集中餐厨垃圾处理设施。
2集中餐厨垃圾处理设施污染源距居民点等敏感区域应大于0.5km。
3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综合用地指标应根据不同工艺合理确定,宜采用(85~300)m2/t˙d。
4村镇餐厨垃圾宜优先源头利用;不具备条件时,宜运往县级设施统筹处理。
5村镇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宜区域统筹,且宜与源头分类的生活垃圾中易降解物统筹处理。
6村镇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可采用一体化生物处理装置。
9.5.2建筑垃圾调配和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垃圾处理设施污染源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等敏感区域应大于0.5km,调配设施距离参照执行。
2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用地面积应满足使用年限不小于10年,库容利用系数不宜小于8m3/m2。调配设施堆放高度高于周围地坪不宜超过3m,并应保证堆体稳定和周边设施安全。
3有污染的建筑垃圾宜与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统筹考虑。
4无污染的建筑垃圾宜优先进行资源化利用,剩余物通过回填低洼地、沟谷等进行处理。
5.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34的有关规定。
10、配套设施规划
10.1环卫车辆停放与机修设施
10.1.1县城、镇(乡)建成区宜设置环卫车辆停放与修理设施,宜在满足交通物流及交通安全的基础上结合村镇行政管理机构一并设置。
10.1.2环卫车辆停放修理设施宜包括作业调度用房、修理工棚、车辆清洗设施;车辆清洗设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机动车清洗站技术规程》CJJ/T71的相关规定。
10.1.3环境卫生车辆停车修理场的用地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的相关规定。
10.1.4环境卫生车辆数量宜按村镇不同环卫作业内容需求、不同作业目标(如机扫率不同)、参考劳动定额测算。
10.2清洗与供水设施
10.2.1宜设置环卫设备清洗设施,清洗设施可与停车场、收集站、转运站或处理厂合建。
10.2.2洒水车和冲洗道路专用车辆的给水,可利用市政给水管网及地表水、地下水、中水作为水源,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的规定。
10.2.3供水器可利用消防栓等其他城镇供水设施资源。
10.2.4供水器的间隔应根据道路宽度和专用车辆吨位确定。供水器宜设置在次干道和支路上,间距不宜大于1500m。
10.3环卫作息场所
10.3.1县城、镇(乡)建成区可设置环卫作息场所,宜与镇(乡)环卫环卫车辆停放修理设施、镇(乡)收集站/转运站、独立式公厕一并设置。
10.3.2环卫作息场所设置数量和面积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的相关规定。
10.3.3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人员的配置应按规划范围的道路量、机械化目标,参考定额标准配置。
11、阶段实施计划与保障措施
11.1阶段实施计划
11.1.1规划实施主要包括规划项目和规划用地安排、规划资金估算、近期建设规划及分年度实施计划、规划实施建议等;规划实施宜分区域、分阶段规划。
11.1.2规划项目和规划用地安排主要包括环卫设施建设项目类别、数量、规模、面积;环卫设备配置项目类别、数量等。
11.1.3规划资金估算宜按照规划项目边界条件、投资单价、定额标准或实际经费数据等测算其的建设或配置投资及环卫作业的运营经费估算。
11.1.4近期建设规划及分年度实施计划应按照规划项目的实施迫切性、实施可行性将其内容分解至近期或各年度。
11.1.5规划实施建议主要包括规划实施问题分析及解决途径、规划引导策略等。
11.2保障措施
11.2.1保障措施主要包括组织保障、政策保障、经费保障、科技保障、队伍保障等。
11.2.2县政府、镇(乡)政府宜成立规划推进落实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确保规划有序推进。
11.2.3县政府或镇(乡)政府宜制定信贷、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尽快形成环卫产业,积极培育环卫产业市场,建立新型的环卫运行体制和机制。
11.2.4政府应加大环卫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保证环卫设施用地和所需资金的投入。
11.2.5主管部门宜组织技术攻关,加快科研攻关速度,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环卫设施的研究和建设,以适应环卫事业发展的需要。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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