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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布《县域生活垃圾处理工程规划规范(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7-07-07 09:30

来源:住建部

8.2.4城镇地区垃圾收集设施宜按居住区设置;农村地区垃圾收集设施应按自然村设置,每个自然村不应少于一座。

8.2.5垃圾收集点的位置应固定,收集容器应密闭,逐步推进标准化。

8.2.6收集设施包括废物箱、收集点、收集站等不同类型,其设置应符合《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及《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205的相关要求。

8.2.7应根据收集设施的类型选用相应的收集容器、装箱/车设备、配套车辆等相关设备。

8.2.8村庄垃圾收集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村庄不宜设置废物箱。

2村庄农户每户家庭可配置统一垃圾收集容器,其容积宜大于20升小于60升。

3垃圾斗宜设置于便于农户投放的位置,垃圾斗投入口高度不宜超过1米,以便倾倒。

4内置垃圾容器的垃圾房宜设有给排水和通风设施,面积不宜小于5m2;垃圾直接落地的垃圾房,面积不宜小于2m2。

8.2.9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宜符合下列规定:

1镇区生活垃圾收集点宜设置在垃圾收集车易于作业的区域,垃圾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m,垃圾箱或斗设置间隔宜为300m-400m。

2每个自然村和新农村建设农户集中点至少设置1处垃圾集中收集点,垃圾集中收集点宜设置在村口或垃圾收集车易于作业的区域,村庄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500m。

8.2.10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地区,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及运行应满足日常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并应与后续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处置方式相适应。

8.3转运设施规划

8.3.1转运设施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转运设施布局、功能、转运设施规模、转运设施选址、转运设施建设基本要求等。

8.3.2在进行转运系统布局时,应首先根据垃圾产生分布情况和处理设施分布情况对生活垃圾进行合理的物流组织;在此基础上对生活垃圾收运模式进行分析,以确定合理的生活垃圾收运模式,进而对转运系统进行合理布局。确定运输方式是采取直运模式还是转运模式,转运次数是采取一次转运还是二次转运,转运模式是分散转运模式还是集中转运模式。

8.3.3转运设施规划时应明确各转运设施除垃圾转运外还包括哪些功能,如是否包含环卫作业车辆停放、环卫作业管理以及其他辅助功能。镇区转运站宜按综合性环卫设施设置,主要包括垃圾转运、环卫作业车辆停放、环卫作业管理等功能。

8.3.4转运设施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在服务年限内需要转运的高峰月的垃圾量确定。需要分类转运的转运设施,应分别测算相应的垃圾量。需要环卫停车等辅助功能的转运设施,应确定相应的辅助功能的规模。

8.3.5转运设施选址符应符合以下要求: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应有足够的面积便于转运站各种功能的布置;应设置在主要收集区域与处置点之间位置;应设置在道路条件较好、交通方便的地方;应设置在对居民居住区影响小的地方;应设置在市政条件较好的地方。

8.3.6转运设施应具有压缩转运功能;主要作业过程应封闭;转运设施接口应上游收集系统及后续运输处理系统的接口相匹配。

8.3.7当垃圾运输距离超过经济运距且运输量较大时,宜设置垃圾转运站。垃圾转运站的设计日转运能力,可按规模划分为大、中、小型三大类,和Ⅰ、Ⅱ、Ⅲ、Ⅳ、Ⅴ五小类。

1服务范围内垃圾运输平均距离超过10km,宜设置垃圾转运站;平均距离超过20km时,宜设置大、中型转运站。

2城乡一体化收运处理模式中,镇(乡)宜设置转运站。

3垃圾转运站的用地指标应根据日转运量确定,并应符合表8.3.7的规定。

8.3.8垃圾转运站应规模类型配置相应的压实设备。

8.3.9转运站服务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人力方式进行垃圾收集时,收集服务半径宜为0.4公里以内,最大不应超过1.0公里。

2采用小型机动车进行垃圾收集时,收集服务半径宜为3.0公里以内,镇区范围内最大不应超过5.0km,农村地区可合理增大运距。

3采用中型机动车进行垃圾收集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服务半径。

8.3.10垃圾转运站外型应美观,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应采用先进设备,作业时应能实现封闭、减容、压缩。飘尘、噪声、臭气、排水等指标宜符合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标准要求。

8.3.11Ⅰ、Ⅱ、Ⅲ、Ⅳ类转运站应设置垃圾称重计量系统、监控系统、压缩装置、杀虫灭害装置、除尘除臭装置、洗车台、维修车间、办公设施、生活设施和其他辅助设施。Ⅴ类转运站应设置垃圾称重计量系统、监控系统、压缩装置、杀虫灭害装置、除尘除臭系统等设施。

8.3.12转运站设计与建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的规定。

8.4水域保洁与垃圾收集设施

8.4.1根据河道走向、水流变化规律,宜在水面垃圾易聚集处设置水面垃圾拦截设施。拦截设施应采取遮盖措施(拦截库区除外),避免垃圾暴露影响周边环境。

8.4.2水域保洁打捞的垃圾可通过设置水域保洁管理站或水域垃圾上岸点驳运。水域垃圾上岸点宜结合转运站设置,应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及滤水设施。水域垃圾上岸点应有专人管理,负责日常保洁和维护。

8.4.3水域保洁管理站应按河道分段设置,按每12km~16km河道长度设置一座。水域保洁管理站应有满足水域保洁打捞垃圾上岸转运、保洁及监察船舶停靠、水域保洁监管办公及保洁工人休息等功能所需的岸线和陆上用地。水域保洁管理站使用岸线每处不宜小于50m,陆上实际用地面积不宜少于800m2。

9、处理设施规划

9.1一般规定

9.1.1各区域新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生活垃圾成分和性质等情况,选择适宜的技术路线。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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