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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正式发布(全文)

时间:2017-02-28 14:08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

25.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积极开展土壤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试点。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牵头;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等配合)

加快推进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农药、焦化、电镀、制革、印染、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省环境保护厅,云南保监局牵头;省财政厅,云南银监局等配合)

26.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省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根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配合)

引导公众参与。鼓励公众通过 “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危险废物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配合)

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有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和统一部署,开展土壤环境损害赔偿试点有关工作。 (省检察院,省法院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等配合)

27.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全省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新兴媒体等多种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有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工作中。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网信办,省教育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新闻出版广电局、粮食局,省科协等配合)

(二)加强土壤环境法治建设

28.完善制度政策。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土壤污染防治、农药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以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矿用地土壤使用、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等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有关土壤污染防治、农药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政策。 (省环境保护厅、法制办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等配合)

29.健全技术规范。执行国家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启动我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工作。研究制定土壤环境损害鉴定、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技术指导文件。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质监局等配合)

30.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农药、焦化、电镀、制革、印染、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行业。加强产粮 (油)大县、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和土壤污染重点治理区的土壤污染监测预警。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安全监管局等配合)

31.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建立环境保护、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和转移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实行挂牌督办。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安全监管局等配合)

32.提升监管水平。提高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执法队伍建设,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实施州市级监测站以及重点县级监测站的土壤环境监测能力提升工程,提高人员素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所需仪器设备。改善基层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加强土壤环境监测监察执法和应急处置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全省环境执法人员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省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完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安全监管局等配合)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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