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2-28 09:41
来源:湖南人民政府
(四)开展宣传教育。编制完成全省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利用多种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网信办、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粮食局、省科协等参与)
十一、强化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一)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主体,2017年6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报省环保厅备案。市州人民政府对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负总责,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所辖县市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负责,是落实土壤环境保护任务的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细化工作安排,抓好工作落实,2019年,对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参与)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湘政发〔2015〕6号),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省环保厅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工作进展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安监局、省粮食局等参与)
(三)落实企事业单位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从事污染场地调查、治理与修复、环境监理的第三方企事业单位,对监测数据、治理与修复效果负责。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出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管理规程。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国资委等参与)
(四)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和责任追究。实行目标责任制。逐步把土壤环境质量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明确年度考核内容,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审计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情况,污染防治项目的建设、运行情况依法实施审计监督。(省财政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审计厅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市州,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市州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已经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的,终身追究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参与)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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