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1-19 17:18
来源:中国水网
注:*1.除北海市、防城港市外的其他设区城市。
*2.2015 年底断面有 72 个,若“十三五”有改变,则根据最新的考核断面计算。
*3.准确的数据需待海洋红线划定后确定,根据海洋局的初步估计超过 35%。
第三篇 重点任务
第六章 落实三大计划,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深入贯彻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动污染排放总量削减,实行环境质量底线管理。以颗粒物为重点,着力控制城市重污染天气,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向多因子、全方位、区域协同控制转变;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和水质良好江河湖库,重点治理九洲江、南流江、钦江、西门江等河流,努力构建陆海统筹的污染防治体系;按照“防、控、治”并重推进原则,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着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第一节 综合施策,全力开展大气环境治理
一、严格环境准入,源头控制排污
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及其近郊新建和扩建钢铁、有色金属、石化、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强化节能环境保护指标约束,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依法推进城市建成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的搬迁、改造,加强对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城市建成区的重点企业搬迁和监控力度。严格产业转移园区的环境准入,加强园区环境监管,禁止引入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园区发展规划的项目,严格控制承接高排放产业转移。
二、力推清洁能源,优化能源结构
建立用能预测预警机制,加快探索构建节能评估审查与能源消费增量挂钩机制。全面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对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地区,要根据大气污染源解析结果,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重点围绕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建材、造纸等高耗能行业,推行能耗在线实时监测及能效对标;实施清洁能源替代,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到 2020 年全区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下降至 52%以下。加强工业燃料的监管,工业用煤含硫量不得高于 1.5%,工业用燃油含硫量不得高于 0.8%;实施全区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行动,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升煤电高效清洁发展水平。鼓励核能、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潮汐能等清洁能源发展,逐步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例。加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推广,加快推进天然气支线管网及县域管网同步配套建设,加快县县通天然气工程实施;加快建设城市管网和城市加气站、沿江加气站,加快公共汽车、出租车、内河运输船舶、陶瓷等行业的“油改气”、“煤改气”步伐,到 2020 年,实现县县通天然气目标,天然气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 7%以上。
三、加强联防联控,实施城市空气达标管理
完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推进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和部门联动,实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各区域分别制定方案,共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推进各设区市大气颗粒物源解析研究和大气污染物源清单编制工作,研究细颗粒物污染产生机制及影响。全面实施城市大气环境质量达标管理,明确各设区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实时公布设区城市和部分县级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及大气环境质量排名。环境空气质量已经达标的北海市和防城港市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未达标的 12 个设区城市,制定限期达标计划。“十三五”时期,各设区城市二氧化硫、一氧化碳、可吸入颗粒物全部达标,二氧化氮、臭氧浓度保持稳定,力争改善;细颗粒物未超标的城市浓度保持稳定,力争改善,细颗粒物浓度为 35-42 微克/立方米范围内的城市实现达标,细颗粒物超标严重的城市实现浓度明显下降。加强对各市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实施城市空气质量红黄牌警告制度和工作成效表彰制度,制定实施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奖惩制度。
四、深化污染治理,开展多污染物协同控制
开展工业企业烟(粉)尘污染综合治理。加强对钢铁、火电、水泥、冶炼等重点行业以及 20 蒸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的烟粉尘治理,推广应用静电除尘等高效除尘技术,加快对重点行业除尘设施升级改造。重点推进火电行业超低排放,确保火电厂稳定达标排放。对于烟(粉)尘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火电厂、烧结设备、颗粒物排放源进行除尘器改造,提高除尘效率,确保稳定达标。对钢铁行业烧结机头、机尾、高炉出铁场、转炉烟气除尘等设施实施升级改造,露天原料场实施封闭改造,原料转运设施建设封闭皮带通廊,转运站和落料点配套抽风除尘装置。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除尘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并实现达标排放。水泥企业生产、运输、装卸等各个环节应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设区城市建成区 20 蒸吨/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必须安装静电除尘器或布袋除尘器,20 蒸吨/时以下中小型燃煤工业锅炉鼓励使用低灰优质煤或清洁能源。积极推进工业清洁生产,加强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严格进行评估和验收工作。加强港口码头、重点企业原料堆场扬尘治理,通过建设防尘网、覆盖和洒水喷淋等措施,解决货物装卸、物料堆放中粉尘污染问题。
加强主要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建立工业企业有机溶剂使用量申报与核查制度,加大石化、印刷、家具制造、汽车制造、纺织印染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行业的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力度;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和排污收费。石化、精细化工、加油站、油库、油罐车等生产、输送、储存、使用单位,要完善有机废气收集系统,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强度;严格审批管理,新建加油站、油库以及新购油罐车,均须同步配套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城市原有储油运油设施应在 2016 年全部完成油气回收治理设施配套,在原油成品油码头开展油气回收治理。逐步淘汰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高的产品,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逐步禁止出售、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高的非环保型建筑涂料。加强汞、铅、恶臭等有毒有害废气排放源的污染治理,强化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强化环境执法监管,严查和杜绝乡镇、农村地区露天焚烧垃圾现象。
编辑:赵凡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