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2-26 09:44
来源:中国固废网
第八条 出具鉴别报告。鉴别单位对待鉴别固体废物作出是否 属于危险废物的判断,向鉴别委托方出具鉴别报告,并同时报送委 托方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出具的鉴别报告必须经鉴 别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签字,并加盖鉴别单位公章。鉴别报 告应至少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鉴别委托情况。
(二)固体废物产生源的详细描述。
(三)待鉴别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结论及相关判断依据。
(四)开展采样检测的,还应包含鉴别方案、采样情况记录和检 测报告等相关材料。 鉴别单位应将危险废物鉴别委托书、鉴别方案、检测报告、鉴 别报告等进行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 20 年。
第九条 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 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科学、公 正、诚信的开展鉴别工作,自我承诺保证鉴别结果真实、准确、客 观,对所出具的鉴别结论负责,并为委托方保守技术及商业秘密。 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因自身原因造成鉴别结论错误,应承担由此造成 的一切法律责任。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主动公开信息,自觉接受社 会公众和环保部门监督,提高诚信意识和服务水平。
第十条 鼓励危险废物鉴别单位成立行业自律性组织,成立专 家委员会,协调解决鉴别共性问题。强化危险废物鉴别的行业管理, 签订质量保证承诺,推动行业自律。组织开展危险废物鉴别技术人员业务培训,评估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的业务水平,促进危险废物鉴 别服务行业水平的不断提升。
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鉴别行业自律性组织应采用信息化手段建 立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动态数据库,登记和公布鉴别单位名单、鉴别 服务开展情况、资质、人员、业务、业绩、合同及公众评价、信用 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对危险废物鉴别单位进行动态化管理, 建立公示制度和退出机制,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竞争态势。
第十二条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每年 6 月 30 日前和 12 月 31 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情况和危险废物鉴别报 告报送环境保护部。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和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采取不定期 随机抽查方式对危险废物鉴别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检查结果向全社 会公示。当鉴别相关方对鉴别结果存在异议、争议时,可请求各省 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判定和裁决。对存在弄虚作假、违纪 违法等行为的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将在“信用中国”网络平台予以 通报。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在有关鉴别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 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 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 责任。对不符合鉴别标准及规范、鉴别结果有误的,给予通报批评, 限期整改;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篡改伪造检测数据的,依法 予以处罚,并列入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第十五条 本指南自 2017 年 月 日起施行。
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的必备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开展鉴别 工作。对鉴别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负责,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二、具有 8 名以上环境工程、分析化学、环境监测、化学工程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 3 年以上危险废物管理或研究 经历的技术人员,其中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三、具有危险废物管理或研究经历和相应的技术基础,熟悉危 险废物特性鉴别程序。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完备的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包括 组织体系、工作程序、质量管理、操作规范等相关内容,并有效运行。
五、具有良好的综合信用,能做到廉洁自律。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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