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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危废如何鉴别?环保部起草印发《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指南》告诉你(全文)

时间:2016-12-26 09:44

来源:中国固废网

中国固废网从环保部网站获悉,为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提高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水平,环保部研究起草了《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关于征求《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提高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水平,我部研究起草了《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7年1月10日前反馈我部(电子件请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 聂志强

电话:(010)66556293

传真:(010)66556252

邮箱:swmd@mep.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19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部内征求办公厅、规财司、政法司、科技司、环评司、监测司、水司、大气司、生态司、环监局、应急中心意见)

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指南 (试 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本指南适用于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开展的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危险废物鉴别,是指危险废物鉴别单位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及《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 范》等相关规定,判断待鉴别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明确该固体废 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过程。

第二条 从事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单位应具备本指南规定的危 险废物鉴别单位的必备条件(详见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相关的 分析检测工作应由鉴别单位或其委托的通过中国计量认证且具备相 关危险特性检测能力的检测单位开展。

第三条 固体废物产生源不明确时,应先通过溯源分析确定固体废物产生源;固体废物产生源明确时,分别按以下情形开展鉴别工作:

(一)明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则属于危险 废物,应终止鉴别并向委托方出具鉴别结论。

(二)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中相关 判定规则可直接判别属性的固体废物,应终止鉴别并向委托方出具 鉴别结论。

(三)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无法根据《危险废物鉴别 标准 通则(GB 5085.7)》中相关判定规则直接判别属性的固体废物,经综合分析原辅材料、生产工艺、产生环节和主要成分,不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应终止鉴别并向委托方出具 鉴别结论。

(四)上述情况以外的固体废物,则需通过采样和检测分析确定 其危险特性,按本指南第五条至第八条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工作。

第四条 固体废物危险特性的鉴别程序应包括:鉴别委托、编制鉴别方案、采样和检测、出具鉴别报告等。

第五条 鉴别委托。鉴别委托方向危险废物鉴别单位提出对特定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作出判断的委托。委托方以书面形式 委托鉴别单位开展鉴别工作,签订委托合同、支付鉴别技术服务费。 委托方应提供与待鉴别固体废物相关的原辅材料、工艺过程、理化 特性及环评中涉及的相关内容等技术资料。

第六条 编制鉴别方案。鉴别单位应根据待鉴别固体废物的产 生特性和污染特性,编制鉴别工作方案。 鉴别单位接受鉴别委托方委托后,编制危险废物鉴别方案。鉴 别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待鉴别固体废物产生工艺流程、涉及原辅材料和产生情况 的详细描述。

(二)与待鉴别固体废物有关的生产能力和生产现状。

(三)危险特性鉴别项目的识别及识别依据。

(四)采样工作方案(含采样技术方案和组织方案)。

(五)检测工作方案(含检测技术方案和组织方案)。其中,环境污染案件危险废物鉴别的检测工作应以溯源分析为重点,对样品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等进行分析检测,以确定固体废物的名称、 产生源和危险特性。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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