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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公布

时间:2012-11-28 19:57

来源:中国固废网

作者:郑岩

《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12年9月10日在上海市政府第152次常务会议通过,近日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中所称的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储存、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回收由上海市商务部门主管。

回收体系建设

《管理办法》指出,上海市商务部门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以及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状况,组织编制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并发布再生资源回收指导目录;组织编制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规划,设置统一标识的示范回收点。同时,鼓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与相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作设立电子商务平台。

《管理办法》对回收的再生资源种类进行了说明,主要包括:部分产品和包装物的强制回收和易污染环境废旧商品的回收。

回收经营规范

《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其中,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工商登记。

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再生资源,除出于循环利用目的投入再生产的之外,应当出售或者交付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收集、储存、处理、运输再生资源的过程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防治发生污染环境。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应当与废旧金属出售单位签订收购合同,查验出售单位出具的货物清单,并建立台帐。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单位和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运输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应当事先开具证明。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对于回收的物品中可以再利用或者资源化的,应当交付具备利用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再利用或者资源化;不能再利用或者资源化的,应当交由具备相应处置能力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废弃物的处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保障安全生产,严禁非法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

建筑工地产废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向经备案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并按照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妥善处理其他可回收利用的建筑废弃物。

同时,《管理办法》指出,上海市和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和实施促进再生资源回收的政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攒交投再生资源,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利用电子商务等形式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并在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关经费,支持和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对于无照经营、擅自从事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回收经营等行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则

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是指因自然损坏或者人为损坏而产生的,含有金属物质的市政公用设施、设备、仪器、雕塑及其他物资。具体范围由市建设交通部门会同市商务、公安等部门和市再生资源协会制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编辑:郑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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