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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上证73号文:要牵动牛鼻子,让上市水务企业的数据发声

时间: 2017-07-05 09:41

来源: 中国水网

作者: 高雅麟

(一)按照自来水供应和污水处理等业务板块分项披露的销售收入、成本、毛利率、同比变化、各客户类别销售结算方式及报告期内调整情况;

(二)按照自来水供应和污水处理业务板块分项披露的各地区、各客户类型的平均水价、定价原则及报告期内调整情况。公司有明确调价机制的,还应当披露调价机制主要内容。

第六条 上市公司从事自来水供应的,应当披露主要采水点水源水质情况。公司可以引用环保部门关于水质的定期监测数据。

第七条 上市公司从事自来水供应的,应当披露自来水供应情况,包括供水量、销售量、产销差率,以及前述数据的同比变化和原因,并说明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重大资本性支出情况,包括报告期内资本性支出计划总金额、资金来源、资金成本及项目投入情况。

项目投入情况包括项目经营模式、项目总预算、项目进度、报告期内投入金额、累计实际投入金额及项目收益情况等。项目进展出现重大变化或者重大差异的,应当说明并披露原因。

第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重大收购、出售和关停子公司或项目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条 上市公司经营所在区域出现水价调整,影响重大的,应当及时披露水价调整的相关情况和进展。具体披露时点包括:

(一)公司提出调价申请时;

(二)履行听证程序时;

(三)政府批准执行时;

(四)其它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时。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收购子公司或投资新建产能,影响重大的,除按照本所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进行披露外,还应当披露新增子公司或项目产能情况、销售结算方式、平均售价、定价原则、调价机制、预计投产日期及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自来水供应或污水处理项目产能、价格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变化原因和相关情况,并说明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 国家或地方环保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并披露公司执行环保政策要求的经营性、资本性支出和预算。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因重大环保或安全生产事故被相关部门处罚的,应当及时披露处罚的内容、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被要求停产整改的,应当根据相关部门的处罚决定,披露对公司当期自来水供应量、污水处理量等经营指标的影响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主要经营数据,包括按照地区分项披露的报告期内累计自来水供应量及均价、污水处理量及均价。

第三节 附则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从事水务工程施工建设业务,且相关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净利润30%以上的,应当比照《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号——建筑》,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相关行业经营性信息。

第十七条 本指引有关用语含义如下:

(一)产销差率:指自来水供应企业提供给城市输水配水系统的自来水总量与所有用户的用水总量中收费部分的差值占总供水量的比例,计算方式为:产销差率=(供水量-售水量)/供水量×100%。

(二)自来水供应产能利用率:指实际售水量与自来水供应产能之比。

(三)污水处理产能利用率:指实际污水处理量与污水处理产能之比。

(四)重大变化或重大事项:除《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中规定的披露标准外,还包括上市公司的自来水供应量、污水处理量、自来水售水价格或污水处理价格等经营指标的变化累计达到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自来水总供应量、总污水处理量、自来水均价或污水处理均价10%以上的重大变化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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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高雅麟简介:

1970年11月生,毕业于西北工业大学,从事水务行业20余年。浙江师范大学MPA导师,水视点网创始人,中国生态城市研究院智慧水务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涉足专业:产业经济学、给水排水、机械设计与制造、工程管理。曾任兰溪市钱江水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管道安装公司董事长;现任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编辑: 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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