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31 09:25
来源: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炉渣与飞灰。运行企业每月应至少检测1次炉渣热灼减率,炉渣热灼减率应不大于5%。炉渣应按一般固体废物进行处置,宜优先考虑就地资源化利用。焚烧飞灰的运输处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有关要求。
(三)废水及焦油。垃圾渗滤液应单独收集处理,在不影响处理效果的情况下宜回喷进炉。焚烧设施产生的焦油禁止外排。
(四)臭气控制。项目臭气排放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有关要求。
五、运行检查和监测
(一)温度监测。要对热解气化炉或焚烧炉、二燃室、急冷装置、除尘器、排烟口出口烟气的温度,除尘器进水和出水温度,厂(站)房室内温度开展日常监测。
(二)远程控制与监管。对焚烧系统、污染控制系统、自动监测系统、辅助燃烧系统等进行集中控制,宜建立远程监管信息系统。
(三)污染物排放监测。运行企业应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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