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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以上稳定达标运行,支付处理费!西藏6县试点建设小型垃圾焚烧设施

时间:2024-07-31 09:25

来源: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近日,中国固废网了解到,西藏住建厅关于公开征集《西藏自治区县域统筹优化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试点项目建设方案建议书》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称,计划选择6个县,试点生活垃圾小型焚烧处理技术,研究县域统筹优化乡镇农牧区生活垃圾收运体系模式,降低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成本,实现县域生活垃圾统筹无害化收运处理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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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6个试点县拟选定日喀则市定结县(覆盖县城及所辖9个乡镇)、昌都市边坝县(覆盖县城及所辖10个乡镇)、山南市措美县(覆盖县城及所辖3个乡镇)、林芝市察隅县(覆盖县城及所辖5个乡镇)、那曲市尼玛县(覆盖县城及所辖13个乡)和阿里地区噶尔县(覆盖县城及所辖4个乡)共6个县开展县域统筹优化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试点。

  试点内容包括两方面:

  1.生活垃圾小型焚烧设施建设。统筹试点县县域,覆盖县城及所辖乡镇农牧区,布局建设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处理设施应采用热解气化焚烧或直接焚烧工艺,技术工艺应符合附件试点处理设施建设技术要点要求,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等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2.城乡生活垃圾收运体系优化。围绕试点县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以县域为单位统筹协同,综合考虑技术可靠性、投资运行经济性,因地制宜研究乡镇农牧区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模式优化方案。

  试点项目将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实施,特许经营期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技术路线、项目生命周期、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0年。

  值得注意的是,《公告》中强调,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完工后,经半年以上稳定达标运行,建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满足附件试点处理设施建设技术要点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通过验收的,正式进入项目运营期,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按量、按效支付垃圾处理费用;若建设完工一年内无法实现半年以上稳定达标运行,则特许经营者按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退出,政府方无需支付任何补偿,且特许经营者负责已建设施的拆除与环境恢复。

  以下为正文:

关于公开征集《西藏自治区县域统筹优化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试点项目建设方案建议书》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全区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探索高海拔生活垃圾小型分散式焚烧技术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减量效率、减少二次污染风险、加强规范化运行能力、降低长效运行成本,拟组织开展县域统筹优化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特许经营试点工作,现面向全社会具有投资意向和相关技术能力的企业征集《西藏自治区县域统筹优化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试点项目建设方案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建议书》)。

  《建设方案建议书》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西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和试点项目实施主体将联合对意向企业报送的《建设方案建议书》组织审查论证,筛选符合基本要求的《建设方案建议书》作为试点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和特许经营方案的参考依据。

  欢迎广大企业积极参与,意向企业请于2024年7月30日前通过邮件方式递交投资意向书,并于8月10日前将《建设方案建议书》报送至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时将电子版文件发送至cxjsglc@163.com。

  附件:《西藏自治区县域统筹优化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试点工作方案》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26日

  联系人:孙岩斌,联系电话:18600747797。

  县域统筹优化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试点工作方案

  为着力破解我区生活垃圾处置技术单一落后、处置能力不足、收运成本高等问题,加快提升全区生活垃圾治理能力,按照因地制宜、城乡统筹、区域协同的原则,通过试点建设探索高原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模式和小型分散式焚烧处理技术应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建设县域统筹优化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试点。计划选择6个县,试点生活垃圾小型焚烧处理技术,研究县域统筹优化乡镇农牧区生活垃圾收运体系模式,降低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成本,实现县域生活垃圾统筹无害化收运处理全覆盖。

  (二)制定全区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规划。依托试点成果,研究制定《西藏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规划》,力争在2024年年底前印发实施,科学确定全区城乡生活垃圾收运模式和处理技术路线,规划2025-2030年项目储备,全面提升我区城乡生活垃圾治理水平。

  二、试点建设方案

  (一)试点范围

  拟在日喀则市定结县(覆盖县城及所辖9个乡镇)、昌都市边坝县(覆盖县城及所辖10个乡镇)、山南市措美县(覆盖县城及所辖3个乡镇)、林芝市察隅县(覆盖县城及所辖5个乡镇)、那曲市尼玛县(覆盖县城及所辖13个乡)和阿里地区噶尔县(覆盖县城及所辖4个乡)共6个县开展县域统筹优化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试点。

  (二)实施主体

  试点项目实施机构原则上应为项目所在地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授权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

  (三)试点建设内容

  1.生活垃圾小型焚烧设施建设。统筹试点县县域,覆盖县城及所辖乡镇农牧区,布局建设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处理设施应采用热解气化焚烧或直接焚烧工艺,技术工艺应符合附件试点处理设施建设技术要点要求,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等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2.城乡生活垃圾收运体系优化。围绕试点县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以县域为单位统筹协同,综合考虑技术可靠性、投资运行经济性,因地制宜研究乡镇农牧区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模式优化方案。

  (四)实施模式

  试点项目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等6部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4年第17号令),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实施,引入社会资本通过投建营一体化方式解决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提高项目专业化建设运营管理水平,确保项目达到建设运行和污染排放标准。特许经营期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技术路线、项目生命周期、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0年。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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