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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发布!

时间:2024-04-29 14:19

来源: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对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兽医器械、废弃兽药等动物诊疗废弃物进行处置,不得随意抛弃。

从事动物经营活动的机构应当按照病死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置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等进行处置。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关按照职责依法处理违禁品、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其他违法物品的,应当采取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

第七章 循环利用

第五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体系,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循环利用制度,明确政府、企业、个人等各类主体的责任,推动实现生产、流通、消费、处理各环节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五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资源产出率、资源化再利用率为核心指标的固体废物循环利用指标体系,并与绿色发展指标体系、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相衔接。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形成与城市绿色低碳发展相适应的固体废物处理模式,实现固体废物从源头分类到资源化再利用的全过程治理,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推动全域无废城市建设。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推进无废园区、无废厂区、无废矿区、无废景区等建设。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需求,合理布局并规范建设再生资源回收交投点、中转站、分拣中心,将其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范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低值可回收物目录,采取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等措施支持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工作,逐步提高废旧玻璃瓶、废塑料制品等低值可回收物分类回收利用效率。

鼓励回收企业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先进信息技术,构建废旧物资回收业务信息平台和回收追溯系统。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和区域交易场所等,支持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促进钢铁、有色金属、造纸、纺织、塑料、玻璃、汽车、家电等生产企业回收、加工、利用协同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环境友好型原料,提高再生原料的替代使用比例。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进行工业固体废物交换利用和循环使用。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补贴、用地安排、能耗指标、租金减免、政府采购等方面,扶持和发展固体废物循环利用项目,促进固体废物循环利用园区化、规模化和产业化。

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和资金支持。

第六十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固体废物循环利用项目的用地需求,在规划中划出一定比例用地,专门用于发展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产业。

第六十一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固体废物循环利用项目建设,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固体废物循环利用项目提供融资服务。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产品使用制度。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使用各类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产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优先使用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产品。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按照要求依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

(二)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按照要求依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相关资料的;

(三)产生、运输、收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按照规定依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的建筑垃圾处置单位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擅自进行运输、消纳或者利用、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工程施工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非指定地点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编辑:赵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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