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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心针!国家税务总局:4月底前实现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

时间:2024-04-15 09:20

来源:中国固废网

2024年4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行业协会及企业座谈会明确,税务总局和各级税务部门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部署要求,立足税务部门职能责任,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

税务部门积极开展资源回收利用相关业务制度完善改进和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等工作,4月底前实现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并通过实施“反向开票”进一步畅通增值税抵扣链条,赋予资源回收企业规范合法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同时让持续开展出售报废产品业务的自然人也能按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增值税免征或减征政策。

近年来再生资源行业已成为虚开骗税犯罪高发领域,“源头发票”问题一直是阻碍行业发展的一大难题。

E20研究院固废研究中心分析,我国废旧物质产生源头分散,在自发市场驱动下,包括“拾荒者”、“油贩子”在内的个人供应商(“散户”)成为资源回收产业链上游环节的重要参与者,并逐步形成了“散户--回收企业--综合利用企业”的行业格局。从税收角度看,上游散户一般没有能力也没有意愿向下游回收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开票链条断裂导致回收企业向综合利用企业销售归集的废旧物资只能全额缴纳增值税,同时企业所得税在无发票凭证情况下无法进行成本扣除,极大地增加了回收企业的税负和税务稽查风险,并一定程度上诱发税务违法犯罪行为,近年来再生资源行业已成为虚开骗税犯罪高发领域。202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明确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40号文虽然部分缓解了回收企业增值税税负过重的问题,但一方面并未明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题,另一方面仍然将“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即征即退政策的前提条件之一,“源头发票”缺失问题仍是掣肘行业发展的一大痼疾。

E20研究院固废研究中心表示,本次座谈会提出于4月底前实现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无疑是基础制度建设上的重要突破,为资源回收利用行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反向开票”即:发票的开具流程与常规流程相反,由购买方(付款方)向销售方(收款方)开具发票。“反向开票”并非新生事物,目前已在分布式光伏发电、农产品收购及二手车收购三个领域开展实践。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胡静林表示,通过“反向开票”,赋予资源回收企业规范合法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在实际操作中应既允许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允许反向开具普通发票,资源回收企业若实行一般计税方法,其反向开具的专用发票,在“征扣税一致”原则下,可以抵扣其缴纳的进项税额。根据这一表述,再生资源领域“反向开票”将同时具备“税前扣除凭证”和“进项税额抵扣”两大功能,双管齐下全面降低企业税负,助力企业效益提升。“反向开票”制度下,企业在计税方式选择上将拥有更高的自由度,目前,回收企业为降低自身税负,多依据财税40号文采用简易计税方式,对外开具3%的发票,下游综合利用企业进项抵扣不足。未来回收企业可以适用一般计税方式开出13%的发票,使得综合利用企业也可以实现13%的进项抵扣,从而实现税负节约。这一背景下,下游综合利用企业将会更加倾向于和采用一般计税方式的回收企业开展合作,或者主动将业务链向回收环节延伸,反向开票制度建立后,源头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问题得到修复,企业得以放开手脚、加速资源回收利用业务链的整合。

参考农产品行业的反向开票实践,目前反向发票的填开仍然面临着诸多限制,例如不能跨省开具发票、领票数量受到严格管控等。再生资源行业引入反向开票制度后,企业需要重点关注反向开票对企业的资质要求、发票开具的范围、数量等相关配套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反向开票”政策较为特殊,其中可能存在的虚开骗税风险或将有所升级。座谈会重点强调,对不法分子利用“反向开票”以及地方违规招商引资造成的“政策洼地”进行虚开骗税的违法行为,将进一步发挥税务、公安等8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作用,保持露头就打的高压震慑。相关企业应当严格根据配套制度,取得相应资质并依法填开发票,做到合规经营。

此外,税务部门还将依托税收大数据,精准筛选符合优惠政策享受条件的纳税人,加强宣传辅导服务,确保纳税人懂政策、会操作,以税收政策的运行通畅、服务措施的持续优化、执法标准的全国统一,为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全产业链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助力大幅提升国民经济循环质量和水平。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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