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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河池市南丹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评获批!

时间:2023-11-20 13:22

来源: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近日,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南丹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2022年9月,南丹县人民政府与南丹海创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由南丹海创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建设单位推进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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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南丹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南丹海创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南丹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304-451200-04-01-377324)位于南丹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原预留二期用地区域内。2019 年 12 月 16 日,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在该地块上以“河环审〔2019〕48 号”批复了《南丹县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单位为广西南丹万泰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由于业主资金原因,项目至今尚未开工建设,随后南丹县人民政府与其解除相关协议。2022年9月,南丹县人民政府与南丹海创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由南丹海创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建设单位推进项目建设。因项目业主、项目总图布置及工艺等均发生了变更,且原项目环评现状监测也已经超过4年,填埋场运行状况及环境现状可能发生变化,为规避经营管理风险,南丹海创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性质为新建。

(二)项目建设规模。

拟建项目垃圾焚烧处理规模为400吨/天,垃圾处理服务范围包括南丹县及其周边县(区),总装机容量9兆瓦,年发电量约0.8184×108 千瓦时。项目依托垃圾填埋场的员工宿舍楼、填埋场污水排放口、飞灰填埋场、事故应急池等进行建设,新建主体工程(垃圾接收、储存及输送系统、焚烧厂房、飞灰和炉渣处理、电气系统等)、辅助工程(综合水泵房、自动控制系统、实验室等)、公用工程(供水系统、化学水处理系统、循环水系统、排水、供电等)、环保工程(废气处理、废水处理、固废处置、地下水污染防控、噪声污染防治、风险防范等)、储运工程(氨罐、油罐、水泥仓、消石灰仓、螯合剂仓、活性炭仓等)等。项目总23073.2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55万元,占总投资额的8.9%。

(三)规划相符性。

项目符合《广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规划(2020-2030年)》《南丹县城总体规划(2010-2030 年)》等相关规划,在落实环评提出的环保措施基础上,项目符合河池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四)环境敏感目标。

环境保护目标为项目西面301米的德马新村、西北面645米的纳马屯和920米白桃屯,其余敏感点均在1140米以上,区域饮用水主要为山泉水和自来水。

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废水主要有施工配料和施工机械冲洗废水、生活污水等。施工配料和施工机械冲洗废水经临时集水池和沉砂池进行沉淀处理后用于厂区喷洒防尘;施工期生活污水统一排放至临时化粪池内,经临时化粪池收集处理后用于附近区域林地浇灌用水。

2.运营期主要废水有垃圾渗滤液、垃圾卸料大厅冲洗废水、地磅区冲洗废水、引桥冲洗废水、初期雨水、化验室废水、生活污水、锅炉排污水、锅炉软化水制备浓水及循环冷却水排水等。

(1)垃圾渗滤液、垃圾卸料区冲洗水、垃圾卸料大厅冲洗废水、地磅区冲洗废水、引桥冲洗废水、垃圾车冲洗废水及初期雨水等由渗滤液处理站处理,处理站采用“预处理+厌氧UASB+膜生物反应器MBR+碟管式反渗透DTRO”处理工艺,处理水质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19923-2005)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后(其中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表2限值),回用于循环冷却系统,纳滤系统浓缩液回喷焚烧炉,DTRO浓缩液作为IDR烟气冷却塔用水。

(2)生活污水和化验室废水由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采用“AO+MBR”工艺,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19923-2005)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后,清水回用至循环集水池。

(3)锅炉软化水制备浓水直接回用于出渣机用水;锅炉排污水水质污染物较少,排入降温池经降温后回用至循环集水池;循环冷却水排水依托填埋场排放口排放。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废气主要为基础开挖、主厂房建设、附属设施建设、设备的安装产生的废气以及建筑材料的运输和堆存产生的扬尘,通过采取洒水降尘、合理控制运输车辆速度、加强车辆维护保养等措施降低影响。

2.运营期的废气主要为垃圾焚烧烟气、飞灰固化车间粉尘、消石灰仓粉尘、螯合剂仓粉尘、活性炭仓粉尘等产生的粉尘、垃圾池及渗滤液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等。

(1)焚烧烟气中的污染物主要包括颗粒物、酸性气体(氯化氢、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通过“SNCR脱硝+伊布半干法IDR(冷却塔+反应塔+布袋除尘系统)”的烟气净化工艺处理后,烟气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及其修改单要求,通过60米高烟囱排放。

(2)飞灰固化车间粉尘、消石灰仓粉尘、螯合剂仓粉尘、活性炭仓粉尘等通过各自储仓顶部袋式除尘器除尘,各含尘废气经除尘器净化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粉尘经除尘器处理后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3)垃圾池及渗滤液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在焚烧炉正常运行状况下,通过引风机送至焚烧炉焚烧处理;在焚烧炉检修时,通过除臭风机送入应急活性炭除臭装置处置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运至指定地点堆放,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2.运营期产生的炉渣由南丹筛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外运进行综合利用;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工作人员生活垃圾、应急除臭系统废活性炭及消石灰仓、活性炭仓、螯合剂仓、飞灰仓的废布袋送厂内焚烧炉焚烧处理。

3.焚烧产生的飞灰采用螯合剂进行稳定化,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后,进入南丹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分区填埋。废机油、废布袋废膜组件、化验室废液等危险废物经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上门回收处置。

(四)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1.垃圾卸料平台、垃圾池、渗滤液收集系统(包括渗滤液收集通道、渗滤液收集池等)、飞灰仓、飞灰暂存间、危废暂存间、渗滤液处理站调节池、事故应急池、油泵房、初期雨水收集池等实施重点防渗。等效黏土防渗层≥6.0米,渗透系数≤1×10-7厘米/秒,危废暂存间建设标准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

2.主厂房一般区域、工业废水处理站及渗滤液处理站的其他一般区域实施一般防渗,防渗结构等效黏土防渗层≥1.5 米,渗透系数≤1×10-7 厘米/秒。

3.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规范建设地下水监测井,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五)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噪声有装修、安装噪声,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噪声。采取使用低噪声设备和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措施减少噪声影响。施工场界噪声必须控制在《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之内,做到文明施工。

2.运营期主要噪声有各种泵、风机、空压机、汽轮机、冷凝器等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安装减震垫、基础固定、消声等措施,确保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

(六)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 环境信息公开。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 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 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 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设计、施工阶段环境保护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

三、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你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相关要求申请本项目排污许可证,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六、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满5年,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七、你单位接到本批复后20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达河池市南丹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河池市南丹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九、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 送:河池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河池市南丹生态环境局,河池市环境应急和固体废物技术中心,河池市环境保护技术中心,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年11月17日印发


编辑:赵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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