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8 10:47
来源:河北省发改委
河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意见的通告,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从事危险废物处置的单位。危险废物处置收费遵循“谁委托,谁付费;谁处置,谁收费”原则。在全省范围内,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将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并按规定向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缴纳危险废物处置费。全文如下:
河北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加大危险废物处置力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加快形成促进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助力美丽河北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9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从事危险废物处置的单位。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处置和收费。
第三条【概念分类】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不包括放射性废物。
第四条【管理原则】危险废物处置收费遵循“谁委托,谁付费;谁处置,谁收费”原则。在全省范围内,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将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并按规定向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缴纳危险废物处置费。
第五条【收费性质】危险废物处置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补偿危险废物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在确保危险废物全流程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经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处置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对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其回收价格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双方议定。
第六条【成本构成】危险废物处置成本主要包括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运输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保险。
省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人工成本、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工作实际需求等因素,在国家规定年度退役费用最低标准基础上,确定我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最低标准。综合性、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退役费用未列入投资概算的,可以从处置收费中预提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退役费用,列入经营成本。退役费用应当用于设施和场所退役后的维护和监测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收费机制】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市(雄安新区,下同)、县人民政府(管委会,下同)制定、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第八条【分类收费】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应简便、易操作,可按不同类别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
工业危险废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原则上按重量计收。
医疗废物处置费用按住院床位数或者重量计收。有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可自主选择按住院病人实际占用床日数或按医疗废物重量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无床位的医疗机构按定额或重量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可以计入医疗服务成本,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患者加收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各地应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总量和结构、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及处理总成本等因素,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定额、定量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医疗机构协商确定。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按协定要求及时到各医疗卫生机构收集医疗废物。
第九条【标准制定原则】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工业危险废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处置成本调查,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收费标准。
第十条【合约形式、内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与委托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商定具体处置价格,签订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置标准处置危险废物,不得减少处置环节,降低处置质量,造成新的污染。
第十一条【处置费要求】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直接向委托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收取危险废物处置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收取的危险废物处置费,应首先用于支付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费用。
第十二条【重复收费】已交纳危险废物处置费,且危险废物已被收费单位接纳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该部分危险废物不再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三条【公开义务】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定期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处置成本、收费情况。
第十四条【政府行为要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达不到环保标准和不按规范进行处置的,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在处置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依职权对本地区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五条【解释主体】本办法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办法实施期间,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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