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16 13:49
来源:中国固废网
11.补齐结构性能力短板。在安顺、铜仁、黔东南等地布局规模为60万吨/年的区域性含钡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开展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利用处置示范工程建设,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布局及需求推动建设规模为50万吨/年的区域性飞灰利用处置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完善医疗废物收处体系。推进省危险废物暨贵阳市医疗废弃物处置中心扩能改造,补充建设遵义、安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使三地医疗废物处置能力有一定富余。在毕节、铜仁、黔东南和黔南现有设施空缺区域补充建设医疗废物移动处置或收集中转设施。到2023年底,全省新增医疗废物处置能力6.39万吨/年,收集能力0.59万吨/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中心。按照生态环境部总体部署,在铜仁建设国家级含汞废物利用处置中心,提标改造现有生产工艺技术,引导形成龙头企业。根据全省产业链规划布局,将含铅废物的利用处置单位主要布设在黔东南台江工业园区,建设省级含铅废物利用处置中心,合理核定再生铅规模,其他地区含铅废物利用处置能力逐步萎缩。引导与重庆、四川、云南跨省转移“白名单”中危险废物类别和数量向利用处置中心倾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四)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
14.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统筹新建、在建和现有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资源,2022年底前完善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明确设施应急状态的管理流程和规则,根据实际设置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备用进料装置。(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提升危险废物环境应急响应能力。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急处置的管理队伍和专家队伍,排查识别涉危企业环境风险单元和一般隐患、重大隐患,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龙头企业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体系。定期有针对性地开展涉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压实各方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危险废物行业污染防治负总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要落实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污染环境防治、安全生产、运输安全以及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监管职责,部门间要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危险废物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压实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督察力度。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问题的督察力度。对涉危环境违法案件频发并造成环境污染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地方和单位,视情开展专项督察,推动问题整改。对督察中发现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他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移送被督察对象或有关单位进行处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三)营造社会氛围。加强对涉危重大环境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将典型案例纳入《生态环境警示片》拍摄,形成强力震慑。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将举报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非法生产、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以及危险废物非法收集、贮存、转移、倾倒等列入重点奖励范围,提高公众、社会组织参与积极性。(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附件:贵州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专项行动方案主要任务责任清单
附件
贵州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专项行动方案主要任务责任清单
1.对已批复的重点行业涉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展复核。(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探索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排污口设置“四合一”审批试点。(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3.依法落实工业危险废物排污许可制度。(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4.开展危险废物重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5.出台《贵州省社会源废铅蓄电池收集暂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废汞触媒回收处置可行技术指南》等系列规范指南。(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6.新建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处置能力原则上不小于3万吨/年,控制可焚烧减量的危险废物直接填埋,适度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将相关利用处置主体集中到规模大、技术先进、有实力的大中企业,逐步淘汰“散乱污”利用处置企业。(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7.开展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大中院校等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偿收集转运服务,探索高校集中区域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和预处理示范项目建设。(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8.不再审批建设开发区、工业园区配套以外的危险废物处置场。(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9.成立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规范危险废物鉴别程序和鉴别单位管理。(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10.开展“利剑2021-2025”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涉危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一批废铅蓄电池、废机油等社会源危险废物非法处置典型案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协调联动。(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11.将危险废物日常环境监管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内容,违法企业纳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违法失信名单。(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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