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08 09:47
来源:中国固废网
第七十一条 对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拟作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等用途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听证、评估等多种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开发为商品房的,开发商应当在房产销售时公开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和治理修复信息。
第七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土壤污染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方便公众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输油管、加油站、地下储罐、填埋场,存放或者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水池、半地下水池的设计、建设或者使用,不符合防腐蚀、防渗漏、防挥发等要求;
(二)输油管、加油站、地下储罐、填埋场,存放或者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水池、半地下水池的所有者、运营者未对设施定期开展腐蚀、泄漏检测。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开展监测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不符合土壤污染防治要求的塑料防尘网或者未按规定回收塑料防尘网,造成在工地土壤中残留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污染土壤环境、破坏土壤生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违反国家规定污染土壤环境、破坏土壤生态,需要修复或者赔偿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主动与造成土壤环境污染、土壤生态破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磋商,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获得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用于在损害结果发生地开展的生态环境修复相关工作。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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